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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型灌区信息网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
办农水[2013]241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12/23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转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省或省级)报送的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收悉。经审核(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不发地方),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报送的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分省项目投资、建设内容、效益计划表见附件2。

二、2013年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分两年拨付。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五里坡扬黄灌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清水河灌区2个项目实行地方资金先行投入,这2个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应按规定时间到位50%。在地方财政资金经核查确认按上述比例到位后,于2014年一次性拨付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

三、项目的勘测设计费、建设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原则上在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中安排支出。

四、你省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积极落实并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水利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公示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财政资金报账工作,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时,要优先在本项目受益农田范围内选择项目区,加快灌区田间工程配套建设,充分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建设任务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后,省级水利部门要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向水利部农发办和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验收情况。

六、要明确工程建后管护机构,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加强工程建后管护;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灌溉供水水价,规范水费收取,积极建立灌区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要结合项目的建设实施,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以及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指导意见》(水农[2003]69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

七、项目立项后的有关行业和技术管理工作,如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等的审核批复等,由你省水利(水务)厅(局)负责。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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