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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水函[2013]199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12/26    

各市(州)、县(市、区)水务局、财政局:

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见附件,以下简称为169号文)的规定,现就我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169号文的具体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加快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建管并重。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五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六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省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具体的改革任务是:小型水利工程做到“三有五落实”,一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及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共用的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以及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作业道路等水土保持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及设备。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或联户自建自用的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已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向明晰产权的工程产权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产权证书格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二)落实管护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文)的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村镇供水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逐处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同推进资产管护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担负起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牵头责任,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财政对其中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省级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市、县两级财政也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各地要创新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四)探索工程管理有效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各地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服务队伍、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向社会提供集约化、标准化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使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村镇供水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应当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管理;其他不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产权所有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指定管理、委托管理、购买服务、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创新工程管理模式。

采取指定管理、委托管理、购买服务、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方式,要签订规范、有效的管理合同,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责任、管理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或违约责任等。

开展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分离试点。以确权颁证、资产评估为基础,规范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管理。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抵押登记、抵押融资业务。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汛抗旱、生产生活用水、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监管与指导,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确需改变的,需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功能正常发挥、不能严格遵守协议合同的改革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改革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县两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各地应加快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明确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规范考核,强化监督。各地要及时上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会同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以县为单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相关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充分运用财政补助经费的激励作用,督促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围绕工程管护实效、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等重点环节,建立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四)试点先行,全面推进。抓好全国、省级改革试点市、县(区、市)的改革工作。市县两级水利、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选取部分县(区、市)、乡镇开展试点。试点过程中,要探索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办法、新机制,并及时反馈,各级试点工作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各地要全面推进相关改革措施,确保2020年前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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