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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供水管理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8/12    

2013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农村供水工程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到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保障,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办法的施行,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供水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十一五”期间,全省共投入71.5亿元,新建集中供水工程9200多处,解决1621.44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湖北省将解决1528.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有1200多万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供水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工程管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将进一步增多,主要问题在于:农村供水多头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农村供水事业性质和供水工程权属不明;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界定,维修养护困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制约湖北省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将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实现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促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定位大力扶持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建设用地、供水用电价格、税收和水资源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一是关于用地、用电优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办法据此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予优先安排;用电应优先保障,其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优惠。二是关于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因此办法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取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三是关于税收优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扶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增值税、所得税都规定了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办法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办法在侧重调整农村供水管理,着重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供水的发展导向,规定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相衔接,纳入城乡规划,区别对待平原、山区、丘陵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建设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办法规范了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工程运营管理,以及供水设施维修和保护。按照出资主体的不同,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不同的所有权,并规定农村供水工程的政府投资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同时规定,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并结合《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对农村供水工程经营者明确了相关的准入条件,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对农村供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四)有偿使用权责明确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办法明确了供水单位及用水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供水单位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结算水表,不得擅自歇业、停业,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等;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等。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目前农村实际,办法规定,农村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并进一步规定了水价制定、调整程序,明确了农村供水定价听证制度。

(五)保护水源严控水质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水利部发布的《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等,办法明确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设定了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并从严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源保护、水质监管、应急供水中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政府部门、供水单位、用水户、其他个人及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直接影响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办法宣传贯彻力度,切实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制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确保农民长期受益,促进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链接: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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