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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开展节水型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水保[2014]15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3/27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 “抓节水”的工作任务,根据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节水型灌区创建活动。建设节水型灌区是水利部门“抓节水”的工作职责,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效抓手,各级水利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全省各类型灌区(灌区名录以第一次水利普查为准),重点是大中型灌区。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已列入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县(市、区)应至少建成2个节水型灌区。到2020年,全省大中型灌区基本建成节水型灌区,各类灌区的节水型灌区覆盖面达到50%以上。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

节水型灌区创建活动,按属地管理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申报,我厅组织评审。具体申报与考评程序如下:

1.申报。各灌区根据隶属关系向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初审。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提出现场考察报告和初评分。对初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汇总初审材料向我厅推荐。

3.评审。我厅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灌区组织评审,符合“节水型灌区”建设标准在省水利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在当年完成评审并公布结果。

2.节水型灌区采取百分制评审,具体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浙江省节水型灌区的总分必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

3.各市、县(市、区)节水型灌区创建工作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4.对创建“节水型灌区”的市、县(市、区),我厅在灌区改造和水资源管理方面予以支持和鼓励。达到“节水型灌区”建设标准的灌区,授予“节水型灌区”荣誉称号。

5.节水型灌区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复核一次,复核达到标准的继续保留其节水型灌区资格;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联系方式:

省水利厅水资源水保处:沈仁英  电话:0571-87826640,传真:0571-87811272,邮箱:sry@zjwater.gov.cn;

省农村水利局:严雷  电话:0571-87826529,邮箱:yanlei@zjwater.gov.cn。

附件:1. 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县(市、区)名单

      2. 浙江省节水型灌区建设标准

      3. 浙江省节水型灌区申报书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文档附件区
(1)、浙江省节水型灌区建设标准(Word格式)
(2)、浙江省节水型灌区申报书(Word格式)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