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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四川农村水利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5/5    

各市(州)水务局,扩权县水务局:

我省现有8148座水库,其中小型水库7878座,占水库总数的96.7%。近年来,受极端气候影响,我省洪旱灾害交替,暴雨泥石流频发,严重威胁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为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职责

(一)明确小型水库管理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所在地(或具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所有者、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纳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小型水库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工程管理责任体系,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所有者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责任人以及具体责任,并在当地公共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沟通、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对本行政区内(或所管辖的)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基本支出与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管理经费);落实除险加固资金;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工程占地、库区淹没、因工伤残等遗留问题;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督促水库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审定水库安全鉴定报告和除险加固方案;审查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指导水库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等。

(五)水库所有者职责。提出小型水库管理方案,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人员;承担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职责,积极筹措水库管理经费;申请划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对不具备条件或丧失功能的水库申请降等报废;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六)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职责。负责小型水库日常管理与工程维护,负责水库大坝安全巡视检查;编制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科学调度,实时报送信息。根据水库实际情况,储备抢险物资,紧急情况时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七)相关单位的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单位、村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水库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

二、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经费

(八)积极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集中管理模式。可以按行政区域或流域、水系组建专门的管理单位对小型水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也可以通过划转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专业性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对于安全风险较大、水库所有权难以清晰界定、所有者无力承担管理责任的小型水库,可以将所有权与使用权、管理权分离,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指定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进行管理。

(九)小型水库必须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水库实际情况,配备小型水库管理人员。暂时达不到标准的,原则上单独管理的每座小(1)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2人;集中管理的水库平均每座不少于1人。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可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竞聘上岗制度。

(十)足额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水库管理经费。

公益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公益性部分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经营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经费及公益性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非公益性部分管理经费由水库所有者负责筹集。

三、落实管护措施,推进规范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制度。水库所有者、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库管理需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小型水库日常运行、安全监测、巡视检查、维修养护、调度运用、信息报送、防汛值班、应急抢险、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水库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导。

(十二)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前、汛中、汛后定期组织开展水库安全检查。水库所有者、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认真进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期限整改,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积极推行年度检查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所有者应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推行年度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积极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监测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所有者、水库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安全监测工作。要结合水库除险加固同步实施安全监测、水雨情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等项目,逐步实现小型水库安全监管自动化、信息化,其投资可在除险加固项目资金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十四)积极组织日常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所有者、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实施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和安全鉴定等。对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水库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要及时除险加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水库除险加固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入,保证工程安全。

(十五)做好小型水库防汛工作。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每年汛前要编制防洪预案,并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和监督实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在未除险加固之前,水库所有者汛前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

(十六)建立考评考核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加强监督,推动水库工程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水库保护,强化水质管理

(十七)划定管护范围。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划定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并依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水文、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架设电杆、埋设管线、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建筑、开矿等活动。

(十八)强化水质管理。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旅游业或其他开发、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并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承包水域养殖,其承包经营合同期限一般一次不得超过5年。各地要对小型水库的发包经营进行全面清理,对污染水体、水质不达标的,应取消发包合同;承担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坚决取缔施肥养殖和网箱养殖。

 

四川省水利厅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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