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水利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发〔2011〕30号)关于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的目标任务和省水利厅、省编制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湘水办〔2012〕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内容
按照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总要求,以乡镇水利站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为重点,对其机构设置、规章制度、人员配备、运行机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等进行全面验收。
(一)乡镇水利站
乡镇水利站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有组织、指导、协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农村水利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通过验收整改,应健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科学定编,强化服务职能、完善考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乡镇水利站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水平。
1、机构设置。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公益性事业性站所限额内,单独或综合设置乡镇水利站。乡镇水利站建章立制,并在农田水利建设、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利科技推广等方面发挥应有服务职能。
2、人员配备。按照规定逐步配齐足额工作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水利站所有人员必须定编定岗,不允许占编不在岗或混岗使用。主要设置站长、工程员、统计员等岗位,水利站长参加过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3、基础设施。各地可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实际条件,配置办公室、防汛值班室、会议室、防汛抗旱物资仓库等设施。
4、技术装备。配备满足服务所需的办公设备、仪器、工具等装备。
5、经费保障。人员工资补贴、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水利站编制内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
按照“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政府指导、农民自愿、自主管理”的原则,根据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水办〔2013〕3号)文件要求,建立规范、高效、完善的农民用水户协会。
1、组织设置。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齐备,组织架构完善,有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一乡一会”要求,乡镇级协会全面建立,村级办事处或分会基本覆盖。
2、基础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并挂牌办公。
3、技术装备。有必要的计量设施、维修设备和通讯设备。
4、规章制度。合作社或协会章程规范,财务、工程、用水等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
5、运行保障。能够有效管理合作组织范围内的各项事务,供水秩序有序,能够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管辖工程产权清晰,协会会费收缴正常,运行状况良好。
二、验收方式
1、验收原则。按照“公开、公平、高效”的要求,重点对各县(市、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验收。
2、验收组织。采取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终验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报送。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进行逐个检查验收,填写评分表,撰写县级自评报告(附件1),并将验收成果数据录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管理系统,提请市级复核;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级自验报告和管理系统数据,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对审查和抽查中发现的不真、不实、不清等问题,督促县级限期整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撰写市级复核报告(附件1),报省级终验;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提交数据和复核报告进行最终审查,对存在疑问、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及数据进行现场复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撰写省级终验报告,报水利部备案。
3、时间安排。本次验收分三个阶段,需在7月10日前全面完成。
第一阶段:5月26日~6月16日,完成县级自验;
第二阶段:6月17日~7月1日,完成市级审核并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7月2日~7月10日,完成省级终验,通报验收结果并限期整改。
4、验收纪律。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各县、市对自验、复核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评分标准
各乡镇水利站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两项验收均实行百分制,具体赋分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验收最终得分按6:4进行加权评定(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得分=乡镇水利站得分×0.6+农民用水户协会得分×0.4)。
各县验收得分为该县所辖乡镇验收得分的平均分,各市(州)验收得分为该县所辖县(市、区)验收得分的平均分。
四、结果运用
根据验收得分情况,将验收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分75~89分为良好,得分60~74分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验收为不合格等级的县(市、区),省水利厅将予以通报,降低有关项目省以上补助资金比例,并取消所有竞争性水利项目申报安排,不推荐参加与水利有关的评奖、评优。
验收为优秀等级的县(市、区),省水利厅协调省有关部门在安排水利项目时优先扶持。对获得优秀等次的乡镇水利站,中央和省级财政能力建设资金优先支持。
附件:1、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验收报告提纲
2、乡镇水利站建设验收评分表
3、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验收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