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农户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4〕42号
各镇政府、杏园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农户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
张店区农户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张店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1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规定,和《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发[2011]20号)精神,按照张店区《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张发[2014]1号)、《关于印发张店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发[2012]60号)要求,决定从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设立张店区农户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资投劳建设的以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二)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三)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原则坚持“先干后补、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原则,优先扶持水利设施发展相对滞后、群众要求迫切且积极性高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水务局负责预算安排。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已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重点农田水利建设、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效节水灌溉等国家、省或地方专项资金计划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项目必须是当年新建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单个建设项目奖补资金总数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七条 补助标准计算方法:
(一)新建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类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奖补资金按照30元/立方米计算总额;
(二)新打灌溉机井类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实际井深,奖补资金按200元/米计算总额;
(三)新铺设节水灌溉管道类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奖补资金按照20元/米计算总额;
(四)其他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奖补金额,但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0%,该类工程总造价报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后,由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确定该类工程的总造价。
第八条 项目建设程序应按以下标准程序进行:
(一)计划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户或建设单位,向区水务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接到书面报告后,区水务局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论证,确定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
(三)设计方案经区水务局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总投资超过50万的工程项目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四)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由区水务、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分批组织审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投资和效益及组织领导等,通过验收后出具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下达:根据工程验收鉴定书,由区财政局分期将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严格依法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程序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项目不得拨付奖补资金。
(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得拨付奖补资金。
(三)工程质量不达国家有关标准的项目不得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奖补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建设期间和完成后的检查、稽查和审计工作。要采用适当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5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