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 注重实效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根据培训安排,现将宁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自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发以来,宁夏按照水利部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我区区情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一是深入调研。水利厅主管领导带领相关业务部门,邀请自治区财政部门,多次深入典型县(区)进行改革调研,现场了解上一轮改革工程的运行情况,与受益群众、土地承包户、家庭农场以及工程经营管理者深入交流,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逐步理清了工作思路和改革切入点。
二是摸清家底。在现有水利普查成果基础上,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调查工作方案,拓展和细化工程调查内容,收集了全区5市22县(区)和农垦系统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等11类万余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元的基本信息,找准了深化改革的重点范围和对象。
三是测算经费。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政策规定和水利部工程维修定额标准,完成了承担防洪、排涝、水保等任务的6类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工作。目前,准公益性工程测算工作正在同步推进,为下一步争取落实各级财政补助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筹措政策提供依据。
四是先行先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关键是通过工程确权解决“没人管”问题,通过建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解决“没钱管”问题。试点县改革方案既是改革思路和方向的具体体现也是指导和推进改革的“法宝”。制定试点方案时我们不求快但求“稳、准、狠”,求“稳”就是熟悉政策和原则,不背离改革目的和我区实际情况;求“准”就是把握住改革的关键环节,认清改革的难点,选准改革的突破口;求“狠”就是在关键环节上“动真的、出实招”,找准改革与问题的契合点,创新突破。
在产权问题上,我们将产权细化为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公益性工程,所有权归国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劳建设的准公益性工程,农村集体享有使用权;其他形式投资建设的工程,投资者拥有工程所有权。
在维养经费保障机制上,与财政部门初步商定了分类保障原则。公益性水利工程,实行“县级财政主导+争取国家和区级财政补助”的方式筹措资金。结合我区各市县财政实际情况,川区县和山区贫困县按不同比例负担,与财政收入同比增长,并全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对准公益性工程,按照“工程收益筹集主导+政府补助过渡”的原则筹措资金,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实行过渡性补助解决;灌区重点通过加快水价改革推行农业灌溉用水终端水价,从根本上解决运行管理经费不落实问题。在灌区水价改革不到位之前,以村集体为主导,通过“民办公助”、和“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工程维修管护资金。
五是沟通协调。小型水利工程点多面广,改革任务繁重,推进难度大。自治区党委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列入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后,水利厅就改革方案、相关政策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加强配合与支持,特别是财政部门积极协同工作,提供经费支持,试点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多次论证研讨试点方案,典型工程改革试点同步推进中。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深化改革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增强对改革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自觉、主动组织发动和推进改革工作。
二是改革宣传发动和培训教育不够,广大受益群众对改革知情度不够,参与度不高。
三是财政筹措公益性及准公益性补助资金存在困难。试点县工作推进不平衡。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总体部署,坚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甩包袱”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总结出全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指导全区改革工作。
二是加快研究论证省级实施方案,细化、实化具体内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在实施方案基础上指导试点县规范改革工作行为和程序,确保改革少走弯路。
三是加强协调沟通,加快落实财政补助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政策,组织开展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工作,积极推进灌溉工程终端水价改革,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小型水利工程持续良性运行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