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培训安排,现将四川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四川小型水利工程269万余处,数量众多。近年来,我省按照水利部的总体部署,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赋权、强基、释能”的统一要求,以逐步实现“建、管、用相协调,责、权、利相统一”为目标,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一、主要作法
(一)分类确权,权属清晰
一是专群结合,明确权属。按照“户建自有、联建共有、集体公有、骨干国有”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分类明确管理权属。对规模较大、安全管理要求高的骨干小型水利工程尤其是小型水库,实行国有国管,推行专业管理。部分县实现了对所有小型水库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对量大面广的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将所有权或持有权明确给农户、村组集体、用水者协会、专合组织等。二是明确政策,规范程序。坚持受益边界和管理边界一致性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所有(持有)”。示范县阆中市通过民议民决的方式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减少争议,化解矛盾,稳妥推进确权。南江县9449处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工作已全面完成,已颁发产权证3167 份,其余工程正在申报、审核、公示中,年内将全面完成确权任务。
(二)充分赋权,权责落实
坚持“充分还权”,将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用权利交还给农民以及其他产权人。一是全面赋权。依法赋予产权人或持有人各项权利,包括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受益权、收益权。单户自用的工程还拥有继承权。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向产权人颁发产权证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工程特点,将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申报、项目实施以及享受维修养护资金补贴的权利赋予产权人。2009年以来,我省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实施中,全面推行民办公助、先改后建、先建后补、以建促管,实现了建管一体,取得了显著成效。二是责、权、利统一。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即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责任主体。产权人必须履行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义务,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行政监督。明确要求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村镇供水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逐处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的具体责任,在颁发产权证书的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三是配套综合措施。在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配套推进水价水费、民主管水、财政补贴、产业反哺、运行监管等改革措施,并进一步明确、细化产权人在相关改革活动中权利义务,权责更加落实。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围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先后出台了支持用水者协会建设、加快小型水利发展、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等一系列文件,并会同省财政厅于2013年年底印发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强化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小型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围绕“三有五落实”推动改革。即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二是落实经费保障。目前,我省已有57个县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奖补资金。广安市广安区财政从2014年开始每年预算安排130万元用于65座非国管小(二)型水库的日常管理。三是确保运行规范。在保护所有者、经营者、产权承接人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下,由县级水务部门制订通用、简明、易懂的管理通则,规范管理行为,注重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证小型水利工程的用途不变、效益提升、运行安全。
(四)创新机制,激发活力
以确权促还权,以还权促释能,创新机制,激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活力。一是试点产权转让。开展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两证分离试点,依法有序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流转,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权的物权化,推进小型水利工程资产资本化。巴中市巴州区积极开展试点,以拍卖、租赁、承包、转让等形式实现交易流转21处,总交易额达540万元,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依法合理有序流转开了好头。二是创新管理手段。积极培育社会化管理队伍,部分市县开始试点集中管理、委托管理、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村级公共管理平台等社会化管理方式,形成符合地区特点、工程特点的管护机制。
二、下步打算
一是抓好示范,带动面上。重点指导阆中、南江两个全国示范县做好改革工作,总结经验,推动面上改革有序推进。二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开展分类指导,制定时间节点,确保改革示范县如期完成改革任务。三是落实经费,强化保障。继续推动省市县三级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经费,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四是加大考核,兑现奖惩。将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与当地工作评价、项目安排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