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灌排中心 水利资讯 领导之声 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 规划方案 文件汇编 调查研究 学习园地 经验交流 科技推广
2025年5月3日 星期    
       饮水安全 农村水电 专题荟萃 图片集锦 会议报道 典型交流 培训课件 专业视频 国际农水 专项工作 资料共享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已启用新站点,http://gpzx.mwr.cn/,当前站点将于2025年4月底关闭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已启用新站点,http://gpzx.mwr.cn/,当前站点将于2025年4月底关闭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新发改农经[2014]151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和示范带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节水灌溉发展,加强和规范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全国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全国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和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严格遵从规划原则。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必须符合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连片推进、规模发展的原则安排实施。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以饲草料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为主,项目实施必须符合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牧区水利建设规划要求,并为饲草料地建设提供节水灌溉示范经验。

第四条 优先原则。示范项目要选择项目区水、土条件相对较好,水利骨干工程配套完善,灌溉面积相对集中,实施效果显著,当地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

第五条 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原则。示范项目所需灌溉水资源量要严格控制在上级核定的用水总量分解控制指标之内。

第三章 项目要求

第六条 示范项目实施范围为项目区原有灌区,严禁未经批准在新开垦的土地上实施。

第七条 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应合理调整种植结构,项目区饲草、饲料种植面积不低于80%。

第八条 示范项目前期设计工作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要体现先进科学的设计理念,工程设计和管理手段要有前瞻性,做到设计科学、经济合理。

第九条 示范项目应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节水技术、设备材料和科研成果,项目建设要选择通过国家节水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水产品。

第十条 示范项目要积极采取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实现高标准、高产出、高效益目标。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要从设计、施工、灌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区域节水发展方向、项目管理制度等多方位探索、积累经验,对周边乃至全疆节水灌溉项目建设起到典型示范推广作用,并为实现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科学、合理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报表统计工作,采取月报制度,由项目县市每月10日前通过水利部农村水利信息网报送,同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要求按时报送,做到信息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章 项目前期和审批

第十三条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要求编制项目总体建设方案即三年实施方案,中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要求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提纲要求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地(州)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按照自治区统筹安排,组织项目县(市)开展示范项目前期工作,地(州)水利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发展改革委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各地(州)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按规定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报送示范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附送示范项目批复文件、地方建设投资承诺文件、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等材料,由自治区联合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六条 项目县(市)依据国家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地(州)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如确需变更的,须经地(州)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年,原则上当年开工当年完工。

第十九条 示范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县(市)水利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自查、自验工作。地(州)水利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地(州)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负责项目建设督查指导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验收工作等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今后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对设计、施工队伍要具备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标准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做到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同时做好项目各种数据、实物、图片、录像等收集汇总工作,为项目验收提供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等多渠道筹措。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80%,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资金拨付使用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对资金拨付、使用和配套、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工程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示范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自验,并报地(州)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备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适时进行抽验,抽验结果作为后续年度安排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批复实施方案确定的工程建设范围、内容。

(二)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三)自筹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区灌溉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五)效益指标(改善灌溉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节水量、效益等)是否完成。

(六)工程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是否落实,新的运行机制是否建立。

(七)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验收鉴定书;

2.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3.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4.项目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表;

5.项目竣工图;

6.项目建设质量检验报告;

7.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专项审计报告;

8.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9.示范项目建设前后有关技术资料,如典型试验、技术参数、工程报告、照片、录像等;

10.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八条 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项目使用权人,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运行管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探索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认真制定和落实工程运行管护的各项内容和责任,切实搞好工程的运行和管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进行必要的项目观测和数据收集,对工程运行进行质量和效益跟踪,积极开展项目实施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示范与推广的需要,切实承担并做好必要的田间节水、增产、增效观测记录,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作物灌溉制度的试验和研究工作,积累第一手资料和数据,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