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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4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项目指南
来源:四川农村水利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9/22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2014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项目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办农水〔2014〕162号)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竞争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川财农〔2014〕13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抓好我省第六批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为第六批重点县)、2014年省级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为2014年省级重点县)建设管理及中央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维修养护相关工作(安排有维修养护资金的县以下简称为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现将《四川省2014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项目指南》(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2014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与维修养护项目指南

 

四川省2014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与维修养护项目指南

为指导各地按照《财政部关于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66号)、《财政部关于拨付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6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4〕22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4〕228号)等文件的要求,做好第六批重点县、2014年省级重点县、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的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制定本项目指南。

一、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2014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精神,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核心目标,加大农田水利投入,突出改革创新,坚持建管并重,启动第六批重点县建设、2014年省级重点县建设和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建设,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点县建设模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发挥“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的优势。围绕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中心工作,不断完善重点县建设思路,促进小农水建设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五个转变”。

(二)突出“五小水利”建设重点。第六批重点县和2014年省级重点县要以旱山村、缺水村为重点区域,以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等“五小水利”工程为主要建设内容,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突出区域特色,增强示范效应。

(三)完善建设管理机制。深化民办公助机制,坚持“先改后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凡以农民为直接受益主体,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田水利项目,都应推进民办公助机制,由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参与项目申报并承担项目建设。坚持“先改后建、以建促改,建管一体”,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申报项目的先决条件。工程建成后要分类确权,由县政府颁发产权证,确保工程产权明晰。在产权主体真正落实到位后,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构建制度健全、权责清晰、方式灵活、运转高效、管理民主、公开透明的运行管护新机制,切实提高管护效率、确保工程长效发挥作用。

二、建设年限及资金投入

(一)第六批重点县。第六批重点县建设周期为三年(2014年至2016年)。中央及省级对重点县分三档安排补助资金。2013年粮食产量6亿斤(含)以上的县(市、区)每年补助资金2700万元;2013年粮食产量3亿斤(含)以上6亿斤以下的县(市、区)每年补助资金2100万元;2013年粮食产量3亿斤以下的县(市、区)每年补助资金1700万元。各县应足额落实竞争立项时明确的市县两级投入,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筹资筹劳的积极性。

(二)2014年省级重点县。2014年省级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一年(2014年)。中央及省级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1200万元。各县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千方百计增加县级用于重点县建设的投入,并积极引导群众筹资筹劳参与项目建设与管护。

(三)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建设期限为一年,中央及省级安排补助资金的额度另文通知。

三、建设目标及任务

(一)第六批重点县

1、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县域实现《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规定的建设目标。

2、项目实施后,核心项目村耕地灌溉率(有效灌溉面积与浇灌面积之和与耕地面积的比值)达到平原95%、丘陵85%、山区80%以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外);项目村农民人均拥有0.5亩以上的灌溉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与浇灌面积之和)。

(二)2014年省级重点县

项目实施后,项目区耕地灌溉率(有效灌溉面积与浇灌面积之和与耕地面积的比值)达到平原95%、丘陵85%、山区80%以上。

(三)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

集中连片开展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后,项目区上述三类小农水工程的完好率达到80%以上。

四、建设范围及重点

(一)建设范围

1、第六批重点县

(1)小型水源工程:新建蓄水池(容积小于500m3);新建水窖(容积小于50m3);整治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新建或整治小型引水堰闸(引水流量小于1 m3/s);整治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kw);新建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kw);新建或整治水系连通工程(指向上述水源工程调剂水量,或上述水源工程之间调剂水量的连通工程,设计流量小于1m3/s)。

(2)小型灌排工程:新建或整治流量小于1m3/s的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以及控制面积小于3万亩的排水沟道。

(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4)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 整治或新建流量1-5 m3/s的渠道工程及其建筑物,以及配套建设小型灌排工程、田间工程。

(5)必要的量测水设施建设。

2、2014年省级重点县

(1)小型水源工程:新建蓄水池(容积小于500m3);新建水窖(容积小于50m3);整治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新建或整治小型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整治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kw);新建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kw);新建或整治水系连通工程(指上述水源工程之间的连通工程,设计流量小于1m3/s)。

(2)小型灌排工程:新建或整治流量小于1m3/s的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以及控制面积小于3万亩的排水沟道。

(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3、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

包括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

(1)小塘坝:清淤;坝体养护、边坡整修、护坡翻修;溢洪道清理、表面裂缝、破损修补;放水设施金属机构防腐、砌体整修及出水渠维修养护;其他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2)小泵站:主机组、输变电设备、配电设备等维修养护;泵房及挡土墙、进出水池清淤、管道修补、出水渠等建筑物维修养护;其他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3)小渠道:渠顶、渠坡土方养护;渠道防渗工程、跌水陡坡、撇洪沟、涵闸维修养护;量水设施维修养护;渠道清淤等。

(二)建设内容及重点

第六批重点县及2014年省级重点县应以“五小水利”工程、尤其是以小型水源工程为建设重点。在此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农业农村工作及农田水利工程实际,在上述建设范围内,适度选择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水系连通等建设任务,提高农田水利建设的针对性及发展质量,增强示范效应。

1、拟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的重点县,应选择在水资源制约因素突出、农民群众能直接受益、产业结构调整到位(或能同步调整到位)、建设及建后管护条件具备、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适宜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区域实施。其中,攀西及西部高原区应充分利用本地丰富的光热资源,推广微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发展高附加值的优势农产品,盆地丘陵地区应利用地形高差,因地制宜推广管道灌溉技术,实现节水省地。

2、拟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的第六批重点县,项目区应具备相应的水源条件,骨干工程完好,田型调整及道路建设等整合项目能落实。项目围绕省政府确定的“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布局,适度提高小型灌排工程的建设标准,提高灌溉排水保证率,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3、拟开展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建设的第六批重点县,其中型灌区的水源工程应已完成除险加固、对骨干渠道配套改造后灌溉效益良好、工程管理规范、灌区管理单位及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农民群众积极性高。中型灌区配套改造应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同步实施,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同步推进,将灌区打造成“工程高标准、管理高效率”的示范灌区。

4、拟开展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的重点县,要求县域内具备农业灌溉功能的小型水源工程有相应的数量规模,农民群众要求迫切。通过整治各类水源工程以及建设水系连通工程,完善“库堰塘池泵相通”的水系网络,做到“降雨能蓄、遇旱能灌、洪涝能排”,提高农村水资源配置能力和灌溉保障能力,大幅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五、资金用途与补助标准

(一)第六批重点县及2014年省级重点县

1、资金用途

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等。各重点县可从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

2、补助标准

除藏区县及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10+3”重点县外,其余第六批重点县及2014年省级重点县适用以下补助标准:

(1)新建小水池:

①单户建设。中央和省级补助按不超过工程容积100m3计算,补助标准为80元/m3,每口补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

②联户建设。联户可以建设500m3容积以内(含)的水池。中央和省级实行累进补助制度,100m3以内按80元/m3补助,100m3至200m3(含)区间按60元/m3补助,200m3至500m3(含)区间按40元/m3补助,每户补助按工程容积不超过100m3计算,户均容积超出100m3部分不享受中央和省级补助。

(2)新建小水窖:中央和省级补助按不超过工程容积50m3计算,补助标准为100元/m3,每口补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

(3)其他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小型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水系连通工程,中央和省级补助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60%。适宜地区开展太阳能提灌站建设,中央和省级单座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4)小型灌排工程。按灌排工程的灌溉面积补助,中央和省级补助每亩不超过900元。

(5)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对大于1 m3/s(含)的渠道工程及其建筑物建设,中央和省级补助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60%。田间小型灌排工程按灌溉面积补助,中央和省级补助每亩不超过900元。

(6)高标准农田水利及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按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或高效节水灌溉灌溉面积进行补助,中央和省级补助每亩不超过1200元。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用于田型调整、道路建设、地力培肥等支出的资金,应通过资金整合的方式解决,不得在重点县专项资金中列支。

藏区县及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10+3”重点县,中央及省级补助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85%。

第六批重点县及2014年省级重点县要切实加大地方投入,科学规划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补助标准,并尽量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和群众切实受益。

(二)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

1、资金用途

资金主要用于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支出。

2、补助标准

维修养护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项目县自行确定。

3、补助原则

(1)自愿申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工程受益管护主体意见,由工程管护主体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自下而上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向县级水务、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申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管理。

按照“尊重民意、民办公助”的原则,优先支持受益面积大、示范作用突出的工程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运行较为规范的镇、村(社)。

(2)先改后补。对已明确工程权属、落实管护制度、管护效果较好的工程,优先安排维修养护补助经费。未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的工程,不予补助。

(3)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先建设、后验收、再补助。维修养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拨付资金书面申请,经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六、方案编制及审批

(一)项目申报

除1-5万亩灌区的骨干渠道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外,其余农田水利项目均应由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汇总上报。

(二)项目区确定

第六批重点县、2014年省级重点县和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要突出支持重点,优先解决辖区内旱山村、缺水村农民群众生产用水难问题。项目村的确定要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保公开、公正,并与竞争立项申报方案确定的项目区尽量保持一致。要做好重点县项目与其他涉农涉水项目的衔接,杜绝项目过度集中、多头申报的现象。兴建各类农田水利工程,均应坚持民生导向,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尊重民意。

(三)方案编报与审批程序

1、第六批重点县。在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和项目区群众自愿申报的前提下,根据本指南的要求,第六批重点县组织编制《第六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4-2016年)》(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提纲见指南附件1)和《第六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4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4年实施方案”,提纲见指南附件2)。建设方案于2014年9月22日前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并将审查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2014年实施方案于10月中旬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查、批复,具体报审时间另文通知。2014年实施方案省级批复后,县级水务、财政部门应尽快将具体项目批复到项目实施主体,并于2014年11月15日之前将对下的批复文件报省、市备案。

2、2014年省级重点县。在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和项目区群众自愿申报的前提下,根据本指南的要求,2014年省级重点县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提纲见指南附件3)。实施方案于2014年9月22日前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开展合规性审查,县级水务、财政部门根据合规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市级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后,再将项目批复到实施主体,并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将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报省、市备案。

3、2014年维修养护项目县。在项目区群众自愿申报的前提下,根据本指南的要求,2014年维修养护县组织编制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方案(提纲见指南附件4)并报市级水务、财政部门审查。市级审查通过后,于9月22日前将维修养护经费支出汇总表(见指南附件4附表9)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开展合规性审查。县级水务、财政部门根据合规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后,再将项目批复实施主体,并在2014年10月30日之前将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报报省、市备案。

七、其他要求

(一)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和竞争立项申报资料为依据,加快组织发动、勘察设计、资料编报等前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与维修养护项目顺利推进、如期建成。

(二)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协调推进工程建设与维修养护、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民用水者协会与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等工作。

(三)严格区别工程整治与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的区别,建立相应的质量考评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发挥农民质量监督员作用,确保工程建设及维修养护的质量。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四)严格工程验收。依据有关办法,加强工程验收,做到建设一片、维修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建立验收销号制度,统一工程标识,统一编号登记,避免重复申报和投资。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确权颁证。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建设进度、竣工资料、日常运行管理资料要及时录入小型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加快实现信息化管理目标。

指南附件:1、第六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4-2016年)编写提纲

          2、第六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4年度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2014年省级重点县(“中央统筹资金”项目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4、2014年“中央统筹资金”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链接 水利部财政部: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


文档附件区
(1)、四川省2014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及维修养护项目指南附件(压缩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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