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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
浙水农[2014]28号
  来源:浙江省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8/21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办农水〔2014〕16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浙江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编制立项材料和申报文件。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9日                 

 

浙江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

为贯彻落实好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及水利部2014年农田水利重点工作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66号)、《财政部关于拨付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67号)和《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要求,为做好我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切实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制定本立项指南。

一、基本原则

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突出改革创新,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点县建设模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发挥“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重点县建设管理模式的优势,实行竞争立项机制。

(二)创新体制机制。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扩大由农民、村组集体、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

二、重点县建设内容

第六批重点县建设以渠系工程配套改造、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水稻控制灌溉技术推广、推进节水减排为重点,结合农村河塘整治和水系连通、1-5万亩灌区配套改造,高效节水灌溉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等。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工程及配套建筑物、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和水系连通:主要开展1万~10万m3山塘的综合整治;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 km2以下的农村河道清淤整治和水系连通;

(六)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配套工程(资金规模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5%以内)。

三、重点县立项要求

2014年第六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一定三年。立项基本条件如下:

(一)地方政府重视。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文件及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及有关数据已录入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

(二)技术保障到位。当地政府重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三)水源有保障。水资源支撑能力有保障,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能提供可靠的水源。

(四)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五)资金统筹整合。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统筹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

(六)目标能够实现。重点县通过三年建设,能够完成《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各项目标。

四、重点县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要依据规划将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相近区域,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随重点县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合的资金名称、规模及其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预计完工时间,以及确保整合到位的具体措施等。整合方案内容不完整,整合措施不具体的原则上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

(二)投资规模与补助标准

第六批重点县每县每年省以上补助资金平均规模为2000万元左右。具体补助额度根据各地上报三年建设方案以及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综合确定。市、县两级财政要切实增加重点县建设投入。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和《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字[2009]488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通知》(浙财农[2012]22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从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用于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核算明细科目要注明是省以上财政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

五、重点县遴选和确定

(一)遴选时间和申报材料

各有关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根据上述条件,于8月29日前以联合正式行文方式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需附以下材料:

1.修编后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及县(市、区)政府(或人大)批复文件各2套。

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作方案(编制提纲详见指南附件1)8套(请同时发送电子文档,E-mail:chl@zjwater.gov.cn)。

(二)遴选方式和名单确定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申报材料、现阶段农田水利建设任务以及水利部、财政部分配给我省的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竞争立项方式评选,对照重点县的要求进行综合打分排序,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第六批重点县推荐名单。已完成总体验收工作的第一、二批重点县,或已完成2011、2012年度建设任务且验收合格,并已完成2013年度建设任务的第三批重点县,可以参加重点县遴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审批文件和规划文本未录入相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2.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

3.建设项目超出资金使用规定范围。

4.近三年(2011-2013年)因小农水资金违纪违规,受到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稽察等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5.未完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任务的,县级验收合格率未达到90%以上或验收总分在75分以下的。

六、重点县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被推荐为第六批重点县的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按照重点县建设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县级水利、财政部门。

(二)申报程序。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申报。县级水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4-2016年)》(编写提纲见指南附件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4年度)标准文本》(见指南附件3)、2014年单个项目建设方案(高效节水灌溉、山塘综合整治和灌区改造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指南附件4、5、6)、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县级汇总表(见指南附件7),并联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申报。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4年度)标准文本》、县级财政承诺文件、单个项目乡镇财政配套承诺、村级“一事一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方案、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立文件等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审批程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财政部、水利部将适时组织专家抽查。年度建设方案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批复。省级审查结果及部抽查结果将列入绩效考评范围,作为下一年度省以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维修管护支出

(一)支出范围

2014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的“中央统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地区(浙水人〔2012〕31号)与小型水利工程区域化集中管理试点乡镇所在县(浙水农〔2012〕50号)、大中型灌区及大中型泵站所在县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县。具体支出范围:

1.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维修养护:主要用于渠道、渠系建筑物、排水工程,泵站建筑物、机电设备、附属设施和金属结构的日常维修养护;

2.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开展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等;

3.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县奖励。2014年选择部分县进行试点,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移交农民(含种植大户、联户、家庭农场,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村集体组织运行管护的有效途径,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总目标。试点实施方案另发。

(二)基本要求

1.各县(市、区)在收到“中央统筹资金”补助的维修管护经费30日内,将补助经费落实到具体的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并以县为单位填报《2014年“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支出汇总表》(见指南附件8),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须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且已列入全省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泵站管理单位名录;

3.未完成总体验收工作的第一、二批重点县暂不列入支持范围。

(三)资金使用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及有关规定管好用好“中央统筹资金”安排的维修管护经费,建立健全奖补激励机制和使用管理制度。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

八、项目实施要求

(一)资金下达。财政部门要尽快分解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二)项目实施。各县水利、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1.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水利设施状况,合理确定具体项目建设地点,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和亩均投资标准,集中连片推进。

2.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综合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管护机制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3.扩大由农民、村组集体,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

4.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5.严格工程验收。依据有关办法,加强工程验收,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和标识确界登记制度,避免重复申报和投资。

6.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快推进县级规划数字化工作。

九、项目申报方式及要求

重点县所有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文件同步进行。所有申报材料从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同步运转。各重点县在9月5日前将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4-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4年度)标准文本》(含相关附件)、2014年典型项目建设方案(高效节水灌溉、灌区改造、山塘综合整治和农村河道整治各选一个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县级汇总表,一式8份报送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局,并完成省级系统录入(http://nspt.zjwater.gov.cn)。在9月30日前,将2014年度各子项目建设方案一式4份报送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局。

附件:2014年省级立项指南附件


文档附件区
(1)、浙江省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附件(压缩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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