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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水利部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11/20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有关计划单列市水利(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2014年水利改革工作要点和《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应于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为切实做好改革试点总结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改革试点总结验收工作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的重点内容。开展改革试点是探索改革措施、积累改革经验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改革试点总结验收,以及试点经验的推广复制,对全面推进改革、如期完成改革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作用,建立专门的总结验收工作班子,切实落实总结验收工作责任。各地要根据改革试点实际情况制定改革试点总结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指标,确定具体的验收程序和考核办法,认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结验收工作。总结验收要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各地已印发的改革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改革内容和时间进度,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社会评价等多种途径,全面总结改革试点的经验与做法、评估试点成果与实效。

二、准确把握改革试点总结验收主要指标

总结验收工作要着重考核评价改革试点产权界定,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落实,管理模式创新等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措施是否符合改革要求、现实困难问题是否得以有效解决等。

(一)组织领导。改革试点地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情况、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发挥作用情况。

(二)基础工作。改革试点地区摸底调查改革实施方案所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范围、数量、产权及管理现状等情况。

(三)方案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出台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情况。

(四)措施落实。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中,有超过85%的工程以产权证、协议书或其他形式明晰了工程产权;超过90%的工程落实了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超过90%的工程落实了管护经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的工程数量占比不低于95%。

(五)强化管护。改革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运行正常、效益基本发挥,相关利益方对改革满意度不低于85%。

(六)总结验收。改革试点按时提交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总结报告。

三、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做法

2015年,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将全面向纵深推进,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意义重大。为此,请各地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县(市、区)认真回顾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剖析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共性问题,提炼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做法,总结提出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县(市、区)总结验收报告,于2014年12月20日前连同本省年度总结报告和附表(见附件)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广泛推广各改革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各县(市、区)抓紧制定并完善改革方案;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开展改革试点经验的宣传,努力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建设与管理司  王健  潘丹阳  010-63202682

附件: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改革试点总结验收情况表

链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

链接: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链接: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文档附件区
(1)、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改革试点总结验收情况表(Exce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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