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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管理的意见
桂水农水〔2014〕51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12/30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12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管理的意见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进一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及其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办农水〔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管材质量标准和投标条件

(一)严格管材产品质量。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招标采购的投标人必须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建立了信用档案。参与投标的管材生产企业必须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并提供相关产品近2~3年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各地应对卫生许可批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复核。

(二)严格管材企业投标条件。参与投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的生产企业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供应能力,具备产品出厂检测能力;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省级或以上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管材管件应具有规范的产品标志。

(三)严格外协生产管材质量。参与投标的管材生产企业凡存在外协情况,需要提供外协合同,并需要提供外协产品的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合格证,或外协产品的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检报告、或外协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原件及扫描件。

二、严格管材招标投标管理

(四)实行管材集中招标采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桂发改农经〔2011〕1705号)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由县级或县级以上项目实施部门统一集中招标采购,不得拆分规避招标。

(五)规范招标活动平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招标活动应统一到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设区市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可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六)严格招标代理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严格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基〔2009〕28号)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经营规模标准必须与拟代理项目规模相适应,并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建立了信用档案。

(七)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各地应采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要科学、合理、严谨设置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不得有明显倾向性条款,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透明,坚决防止内外勾结、暗箱操作、围标串标。各地应对管材的价格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合理确定标底价格,尽可能减少采购中间价差和超额利润。

(八)加强招标文件审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履行好行业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审核。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项目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材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中标情况的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严格管材接收管理

(九)加强管材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接收和发放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中标人提供的每一批管材的数量、规格要详细清点登记,索要该批管材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等。管材发放应办理相关手续。

(十)加强质量检验。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游标卡尺、天平等必要仪器设备,对每一批到场的各种规格管材物理特性、外观质量等进行初步检验,重点检验管径、壁厚、单位重量等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的产品双方签字确认接受,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退货、限期更换等。

(十一)及时报送供货信息。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管材的中标情况(主要包括中标人,中标产品及规格,中标单价等)、供货批次、供货时间、供货地点等,及时上报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备查。

四、严格管材检测管理

(十二)实行随机抽样送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检验合格接收的每一批管材随机抽样送至有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抽取样品的比例应占被抽管材的30%以上,并随机抽取部分管件。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碍抽样检测活动。

(十三)严格管材取样要求。管材取样时应当有抽样人员、业主代表、中标人代表、监理人员或群众监督员四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抽样后共同封存,并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抽样人员应为检测单位派出的技术人员,或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

(十四)加强管材质量监督检测。自治区水利厅委托有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各地中标的管材进行抽样监督检测,各地应落实经费委托有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进行监督检测。主要采取到仓库及施工现场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核验。

(十五)严格检测技术要求。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用管材应当同时检测物理和卫生指标,管材取样频次、方法、检测指标、管理办法等应符合《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材管件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五、严格检测结果监管

(十六)严格检测标准和程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做到科学、严谨、公正,按规定要求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管材应当按规定留样,检测报告应当及时送交给委托方及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加强检测报告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管材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备查,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的重要技术资料。中标人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与建设单位均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十八)加强检测结果通报。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所辖县(市、区)管材抽样检测结果,并报送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及时通报管材质量监督检测结果。

六、严格责任追究

(十九)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对检测不合格的管材,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中标人进行退货、限期更换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中标人,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对更换的管材应重新进行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二十)严格处理不良质量行为。经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管材的生产企业,自治区水利厅记录为企业信用不良行为,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或取消其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质量行为的,在招标投标中进行限制直至清理出广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市场,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以上意见,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宜之处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农村水利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材管理可依照本意见执行,所用管材可只检测物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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