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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水利厅网站
浙江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水农〔2014〕52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5/1/21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局(委)(宁波不发):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改革目标

遵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两手发力”破解水利工作“最后一公里”难题。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小型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改革的综合配套和保障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攻坚关键环节,统筹协调全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建管模式,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发展。因地制宜,尊重民意,有效运用政策导向,调动基层水利人员和受益区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发挥农村组织和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解放思想、探索实践,在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实施方式、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模式上取得突破。

遵循鼓励创新、协调推进、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以“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为总目标,循序推进改革工作,按“一年试点、三年推广、五年基本覆盖”的进度要求,根本性扭转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缺位、建管责任缺失、管护投入缺乏的局面,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高效、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投入保障、管护规范的目标,全面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工情实际及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改革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公益性和准公益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山塘、堰坝、泵站、沟渠、喷微灌等)、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圩区工程、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堤防工程等。承担区域防洪、除涝的工程和灌溉、供水水源、输配水工程为公益性工程,田间灌溉设施、农村供水工程为准公益性工程。农业经营者自建自管自用、产权清晰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村集体组织或其他合法投资人经营管理的小型水电站,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

按照《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水农〔2012〕66号),明确建设主体,推行相对集中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小小打捆”集中项目法人管理;乡镇(街道)及村负责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也可以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行使项目法人职责,或由村委会及村民水利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按照“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尊重实际”的原则和“资金、质量、效益”的目标管理要求,充分调动当地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受益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决策、实施、监管作用。有条件地方可推广农民水利建造员和村民质量监督员制度。鼓励各地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民主程序、实施方式、监管形式等方面根据实际积极创新,不断完善“一事一议”、“三议三公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建设管理模式。

2.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理清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明确建设和管护的权责。在水利普查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到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情和工程类别制定有关程序和办法,明确产权主体的相关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向已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产权确权发证和移交工作应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开展。

3.运行管护模式创新

参照《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水农〔2012〕67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水农〔2014〕30号)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水办〔2004〕307号)测算改革范围内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研究制定“产权所有者筹资,绩效考核分类奖补”的工程管护政策。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补助。探索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发挥基层水管单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专业组织的作用,推行“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专业化集中管理模式。鼓励农村水利合作组织或社会专业组织实行物业化管理。

各地要围绕“三有五落实”创新管护模式:有工程产权证、有管护协议和考核制度、有管护规章和信息档案,落实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管理组织及责任人、落实安全运行制度、落实考核监督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水利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及维修养护经费测算等基础性工作,并认真填写《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调查统计表》(附件4)。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尊重民意、把握目标,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提纲》(附件1),制定《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对已建小型水利工程在改革目标时段内有计划地逐年逐批实施改革,对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建设前明确建后管护“三有五落实”措施。

《方案》应明确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改革;乡镇(街道)及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及村具体实施改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督导和指导。

《方案》报经县(市、区)政府批复实施,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连同《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调查统计表》一起报送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局。

(二)确定试点,稳步实施

近几年,各地在水利建设管理改革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树立了一些典型,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扩大范围,更加全面系统的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要在2015年初部署落实深化改革的试点,并争取当年取得试点成效。各县(市、区)要选择一个或若干个乡镇开展改革试点,选取不少于3种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先行先试,贴近实际、探索实践,丰富改革经验。除了纳入国家有关部、委改革试点县范围外,各市要在所辖区域内至少确定一个试点县,要加强对试点县的指导,以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总结推广试点县成功经验。

试点乡镇和试点县应具有典型代表且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试点工作要涵盖工程建设实施方式、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运行管护模式等方面内容,试点工程应兼顾不同类型及特点。各市确定的试点县及各县(市、区)确定的试点乡镇名单于2015年4月报送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局(附件3)。

对列入国家“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县”的有关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各级有关部门应对试点县、试点乡镇在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和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三)分级验收,整体推进

各地根据批复的《方案》,规范有序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要在试点基础上,边试边推,及时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到2017年改革覆盖面达到50%,到2019年基本覆盖县域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到2020年全面实现改革目标。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考核评估及抽查验收工作,原则上按“县级自验、市级审验、省级抽验”程序开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密切配合

按照“总体部署,加强协调,明确分工”的原则,县(市、区)政府要把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政府领导应参加部署,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年度计划、组织方式以及各部门职责。水利、财政、发改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通力合作,着力研究解决改革中重点、难点问题。

要进一步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完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联系指导制度,加强乡镇及村级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业务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和责任人,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改革进展、成效及问题,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为政府当好参谋。

(二)严格监管,加强考核

要对改革进程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防控改革风险,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省水利厅牵头对改革工作开展“一年一检查,一年一评估”,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各级水利工作目标考核,对进展滞缓的县予以通报,对行动迅速成效显著的县予以表彰。

各县(市、区)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年度进展实绩与省水利厅对各地的年度考核评级以及省财政相关水利资金安排挂钩。

(三)掌握动态,加强宣传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对照改革任务、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要及时挖掘先进典型,总结成功经验,通过有效方式进行专题报道和推广。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工作简报等媒介,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推动改革深入开展。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1:

《××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成果具体、表述准确、行文简练。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实施背景

1、农田水利工程现状

2、建设管理现状

3、运行管理现状

4、通过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改革思路

1、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3、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三、改革内容及对策措施

有关要求:

1、明确改革内容:试点内容应涵盖建设管理、产权改革、管护改革三方面内容,试点工程的选择应兼顾到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并应具备一定的试点量(每项试点选取不少于3个工程项目)。应积极选取有一定改革难度,具有探索性的试点内容。

2、按照改革内容分别编写实施计划。试点遵循规则先行原则,每项试点实施前要制订操作规则、程序、政策制度规定。实施计划应明确工作任务、步骤、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按照三年推广、五年基本覆盖、2020年完成改革任务的进度要求,制定《××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实施计划安排》(参照附件2),并细化明确各环节工作任务与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

3、试点及推广。按照制定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改革工作。各项试点任务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滚动实施,逐年完善,争取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全面推开。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2、强化制度保障

3、强化资金保障

4、强化技术保障

5、强化宣传引导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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