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持续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和修复地下水生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发挥群众在地下水超采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坚持惠农富民方向,把近期治理方案与中长期治理规划有机衔接,统筹水利、农业、林业、土地等综合治理措施,实现节水压采目标,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确定、项目和资金的安排、政策措施的制定等,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发挥好政府、群众和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的治理模式,实现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巩固一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工作机制,接受社会、群众、媒体的监督,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创新引导群众投身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
(一)建立有利于节水压采的补贴补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农业节水补助措施,明确补贴范围、标准、方式和期限等,使农业节水补助同减少地下水开采挂钩,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不断完善鼓励群众自主节水压采的长效补贴机制,对自投资金建设喷灌、微灌、高标准低压管道等高效节水设施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可纳入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在实施外来地表水灌溉的地区,对引调水初期所需水费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限采区实施休耕轮作和退耕还林还湿的给予收益补偿;对使用小麦节水品种的按良种补贴政策给予补助。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调剂为主,既不增加农民负担又促进节水压采的农业节水补偿机制。
(二)建立有利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水权制度。积极稳妥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逐步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权制度。在严格县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对乡(镇)、村和农户农业用水指标进行分解,按耕地面积确定用水量,确认农户农业用水使用权,并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坑塘的水资源使用权归村集体或用水者协会。在县域内鼓励和引导用水户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加强农业用水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三)建立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和范围,积极开展PPP(公私合作)的新型商业化节水压采模式试点,吸引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优化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限时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社会资本投资人作为承贷主体,贷款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的,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鼓励全社会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科技攻关,对社会资本开展科技创新的成果,适宜规模推广的可研究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
(四)建立有利于工程良性运行的管护机制。按照明晰所有权、落实管护权、搞活使用权、保护受益权的要求,创新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管护机制,明晰工程产权。创新运行管护模式,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的管护。拓宽工程管护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工程产权所有者筹集为主、政府绩效考核奖补为辅的长效机制。
三、依法维护群众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中的切身利益
(一)搞好公共服务保障。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和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农技推广区域站、基层水利站的作用,大力发展防汛抗旱、灌溉排水、设施设备维修等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大农艺节水、品种节水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组织农业技术专家到田间地头上门服务。积极推广“设计+产品+工程+服务”一条龙建设管理服务模式,
(二)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综合执法,对破坏农业灌溉、引调水工程设施,破坏林地、湿地,偷采、滥采、无序开采地下水等行为,加大执法和处理力度。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控制超限额取用地下水。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把好项目审查、招标投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关口,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挤占、截留、挪用超采治理专项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大力营造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
加大省情水情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水危机意识、水忧患意识和节水意识,广泛宣传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措施,重点宣传国家和省支持超采治理的相关政策,进一步调动群众支持和参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群众建言献策渠道,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工地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基层超采治理的现实问题。着力培育一批农业、水利、林业、土地等方面的超采治理典型,由点到面形成辐射效益,组织相互观摩学习,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