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沧州、邢台、邯郸市及有关县(市、区)水务(水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就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良性运行、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一致。明晰产权,落实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不明确、管护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程,依法依规界定产权归属,合理选择工程管护模式,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河渠连通工程、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小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坑塘、堰闸、桥涵、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灌排泵站等。
四、改革目标
围绕加强水利项目工程管理,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一)明晰工程产权。对现有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对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持有,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探索将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农田水利设施资产转为集体股权,或量化为受益农户股份,明晰资产收益归属权。探索产权所有人以农田水利设施作为抵押,取得金融贷款支持。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明确产权移交程序和相关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持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移交给产权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向工程产权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载明产权归属、资产价值、功能用途、受益面积、管理与保护范围、权利义务、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
(二)创新运行管护模式。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也是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范围,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1.产权归农民个人所有的小微型水利工程,由农民自主管理、自主维护。
2.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自主管护,也可由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承包管护,或委托给专业化服务组织进行管护。
3.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签订管护协议,颁发使用证书,明确具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责任、管护年限、相关权益等,指导其建立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机制。
4.产权归乡镇水利站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具有公益属性的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并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管护主体应服从防汛指挥调度和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要对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小型水利工程使用主体颁发使用证书,明确各方责任,签订管护责任书,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管护经费。建立“工程产权所有者筹集为主,政府绩效考核奖补为辅”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的长效机制。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由工程产权单位负责统筹财政奖补资金和单位自筹维修养护资金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投资者所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持)有者负责筹集,各级可根据管护效果适当给予奖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管护经费由承包者承担。
探索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途径,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农业用水补贴,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从水费中提取部分管护经费;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工程管护、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受益主体和农户通过“一事一议”提取部分管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受益主体承担部分管护经费;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部分用于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政策,提取管护经费;根据财力状况,努力通过财政公共预算、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筹措部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
建立管护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鼓励引导产权所有者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工程类型,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
(二)依法推进改革。各级特别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类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办法和经营方式,不搞“一刀切”。工程产权所有者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经营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三)增强法律意识。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盗卖水利工程设施和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确保蓄水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
(四)强化服务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各类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等监督机制,探索、完善管护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办法,调动群众积极性,切实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确保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