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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水利厅网站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落实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政策 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通知
浙水计〔2015〕6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5/3/26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推进财政支农政策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使用、管理等都发生较大的变化,有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各地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以及《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准确把握精神内涵。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市县具体项目;省级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实行专项性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三权”(政策设定权、管理权、监督权)分离,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机制等改革要点要充分领会,并根据改革的要求,明晰职责,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向政府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尽快将专项资金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水利改革发展。

二、认真研究,完善制度

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以及试行办法等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项目分类实施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争取在4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要进一步明晰水利和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提出项目信息公示公开、项目储备库建设、资金分配使用以及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项目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因素可确定、绩效可考核的原则,分类提出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验收,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加快前期,编制中期滚动预算

省级专项资金要求编制中期专项资金滚动预算,以三年为周期,三年内预算实行总量控制,跨年度平衡。各地要按照中期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谋划今后三年的水利改革发展思路,梳理水利建设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快前期工作,提前安排今后三年内要开工建设的水利项目前期工作,2016年拟开工的项目,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2017年、2018年拟开工的项目,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为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做好项目储备。未批复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申报下一年度中央、省投资计划。

四、加快建设,抓好2015年计划执行

2015年全省水利投资分县目标已经印发,“五水共治”水利实施计划也已下发,重大项目实施计划、面上水利建设指标任务和管理任务已下达,70%以上的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已经下达,剩余省级资金将在3月底前近期下达。收到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转达到实施单位,收到面上水利建设与管理任务后要在1个月内起转达到实施单位分解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落地,省级资金要在2个月内分解拨付到实施单位分解到具体项目,年度计划任务要求年底前完成。

市县水利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统筹分解好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资金,确保水利专项资金足额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同时,按照年度目标和各项计划要求,落实好地方资金,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抓好面上项目的分解落地,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计划执行,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要求顺利完成,省级资金及时发挥绩效。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市县水利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省级以上的各类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市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程序,做到实施有章可循。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要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要求,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3月24日                 

链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链接: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链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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