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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5/3/2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构建现代财政支农政策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正确把握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与市场决定作用的关系,围绕建设美丽浙江美好生活的总体要求,立足“新常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增一般,减专项、保重点、提绩效”和“两个一般不”的要求,全面谋划财政支农改革创新,以财政改革推动和引领“三农”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三农”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正确处理推进改革与加大财政支农投入的关系。各级财政应继续把“三农”工作作为支持重点,加大支农投入力度,不断完善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有效发挥财政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同时,坚持“存量调结构,增量促改革”,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分配方式和扶持方式改革,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加大支农政策清理整合力度,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充分发掘政策潜力,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按照政府制定市场运行规则、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做好市场监管的要求,清晰界定公共财政边界,重点解决公共财政的作用与定位问题,形成市场、政府和社会作用有机统一、互为补充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是正确处理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和上下层级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与农口部门的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财政职能的回归;划清省与市县的管理权限,合理分权,重点是下放管理权限,形成各部门、各层级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财政支农管理体系。

四是正确处理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有效发挥政府作用的关系。竞争性领域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直接干预,采用贴息、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手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弥补市场缺陷,在不越位的同时避免缺位。着力优化生产关系,加大农业和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为“三农”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是正确处理财政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关系。深化财政支农改革创新既是财政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业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只有财政支农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才能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政策导向、物质基础和财税制度保障。要充分发挥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各项具体政策的研究制定。进一步统筹谋划,找准着力点和撬动点,通过财政改革杠杆的引领带动和利益破冰,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协同推进整体改革。

三、总体目标

通过对财政支农政策和管理模式进行制度创新和系统性重构,进一步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支农资金管理体系和支农资金监督体系,为我省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提供有力保障。

四、财政支农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科学、系统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分类)

围绕“三农”重点工作,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两个方面鉴别清理现行财政支农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三类,形成重点突出、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有力、科学系统的支农政策体系。

按照上述要求,依据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和要求,是否符合当前财税体制改革新要求,对3年或以上未设存续期限或存续期限较长,政策效用不明显的,以及已实现目标的项目,按照政策实施绩效,调整取消一批;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按照“调存量、优结构、聚焦点”的目标,归并一批;对分配相对固定、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项目,按照分清“转移支付预算与部门预算”界限的要求,转换一批。对未设存续期限或存续期限超过2017年的,一律执行到2017年底。

通过清理整合,到2015年底实现财政支农政策整合压缩30%以上、存量资金调整20%的目标。

(二)构建规范、透明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系(分权)

改革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模式,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上下层级之间合理分权,明确各自职责权限,提高财政资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1.明晰财政部门与农口部门各自管理权限,实现合理分权,减少部门之间职责的交叉重叠。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政策,负责支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农口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参与制订财政支农政策,提出支农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支农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等。

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除重大项目或中央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联合审批、评审、验收等。

2.明晰不同层级财政部门与农口部门各自管理权限,实现合理授权,把该放的权力下放到位,逐步解决上下一般粗的问题。

省级主要研究解决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的工作,制定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协调解决市县层面无法解决的事项。市县负责按照省里的政策制度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以及适宜地方组织实施的支农项目;原有的一些“多、小、散”项目,且分配因素相对固定的财政支持政策,转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由市县统筹解决。

3.全面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按照“两个一般不”的要求,进一步下放项目立项权限。除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省级不再对市县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审核等变相审批。同时,为切实履行省级监管职责,对省级不再审批、核准的项目,仍须由县级主管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省级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构建客观、公正的财政支农政策监督评价体系(分责)

实行财政支农政策设定权、管理权、监督权三权分开。

1.政策设定权。除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以外,不得新开口子。确需出台新政策的,必需明确政策绩效目标、存续期限、资金分配因素和程序、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2.管理权。财政部门和农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在执行中做到:

一是实行资金管理责任与项目管理责任分离。根据部门管理职责,合理确定监管重点,避免交叉。县级财政与农口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程序,做到实施环节有章可循。

二是实行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分开。省级负责研究分配因素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公正、管理办法是否完善,不定期组织对市县财政资金管理情况、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等,监督落实审计等监督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等。市县负责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强化对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控和反馈工作,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3.监督权。适当引入第三方,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财政支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监督和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管职责;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对财政支农政策执行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咨询委、政协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智囊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参与对财政支农政策的评估和监督。同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支农政策和资金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支农政策实施效果定期(以3年为一个周期)评价机制,把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取消、调整、存续的重要依据。近期突出对财政支农重点资金绩效评价,严格把握评价工作质量。

(四)推进财政支农政策体制机制全面转型(促转)

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并按照“存量优结构,增量促改革”的原则,进一步突出财政支农资金保障重点,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五水共治”、农业现代化、森林生态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等和党委、政府新确定的重点工作。

1.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扶持方式全面转型。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从直接补贴为主向间接引导为主转变;在促进农业生产能力改善的同时,更加注重促进体制机制创新,重在调整生产关系;在扶持生产供应端、支持农业生产的同时,更加注重产品消费端,以规范消费需求引导拉动农业生产的标准化。

2.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分配方式全面转型。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总的原则是根据扶持政策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资金分配方式,加大市场机制运用力度。

对公益类政策资金,除中央有规定和省重大项目外,原则上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全面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同时下放项目立项审批权,增强县级统筹能力。

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各地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对竞争类政策资金,原则上采用市场机制实行竞争性分配。省级财政要研究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通过盘活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调整到期政策资金、压减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和预算新增,并引入相关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对事关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通过基金模式进行扶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现代农业。同时,积极探索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其他市场化运作模式。

五、配套改革措施

(一)建立三类财政支农政策清单

正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项梳理财政支农政策,按照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逐一归位并公示,真正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

(二)编制中期专项资金滚动预算

省级所有列入管理清单的专项资金都要编制中期专项资金滚动预算,以三年为周期,对规划期内的预算支出实行总量控制、跨年度平衡。

(三)建立财政支农政策退出机制

除有特殊规定以外,原则上财政支农政策存续期限为3年,经评估确需保留或调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口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最多可延长2年。财政支农政策到期后自动取消。

(四)夯实管理基础

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要求,加快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应用创新的推广使用,从2015年起,省级支农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纳入项目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省级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后,市县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并将项目批复文件抄送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将项目详细信息及相关资料录入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五)推进全过程信息公开

按照透明预算的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的基础上,推进管理办法、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结果、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信息公开,落实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分工制度,逐步实现全过程预算信息公开。

六、改革步骤

(一)准备阶段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14年完成财政支农政策清理和初步分类,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布支农政策专项资金清单、管理工作流程图。

(二)实施阶段

2015年全面推开各项改革,完成基金筹建工作,并针对改革推进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2016年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及各地实施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

(三)巩固完善阶段

力争到2017年全面完成改革内容,基本建立现代财政支农政策体系。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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