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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四川农村水利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5/5/19    

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水务局:

经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田水利局。

附件: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水利厅                  

2015年5月18日                 

 

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

为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按照全省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会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

明确权属是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以下统称为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国管工程),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应推行专业化管理,其权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另行确定。

二、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

(一)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一般以乡镇、行政村为改革单元组织推进,也可以同类型工程为改革单元组织实施。各地应按改革单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

4、现状调查情况表。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影像数据、工作底图等成果资料,复核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特性指标,包括所处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布局、四址界畔、管护范围、工程用途、受益面积、受益人口等情况。

5、确权申请书。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认中,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主张人提交的确权申请书。权利相关人出具的异议申请书、权属委托书等书证资料。

6、现状情况、确权情况的公示及公示反馈情况等。

(二)依法确定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合理确定使用权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按照“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工程,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

国有但未实行国管,以及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加快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应做好权属登记工作,逐处载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并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管理(登记办法及编码方式另文印发)。县级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县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应及时颁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书、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既可按工程逐处颁发,也可按产权主体逐个颁证。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格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另文印发)。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权利人申请登记、颁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颁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及时登记。

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实行全省统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的通知》(川水函[2010]1221号)的要求,原来已颁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仍然有效,法律效力等同使用权证,其明确的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确权登记颁证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尽快推动实施。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加强与农工委、发展改革、财政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调,推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与农村其他产权“多权同确”,并于2016年底前,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靠群众,民主决策。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强化农民群众参与,广泛征询农民群众意见,凡确权中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须经农民群众民主讨论或决定。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情况出发,一地一策,对情况特殊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一处一策,不追求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

(三)尊重历史,保持稳定。保持相对稳定的权属关系,权属明确且工程运行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确保农村稳定。

(四)有利管理、持续利用。应有利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保证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可持续利用。

(五)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要按照“制订方案、情况摸底、初步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证书颁发”等步骤,完善制度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六)严格纪律,完善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确权登记发证之机,侵犯农民群众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政策宣讲、政策咨询、争议调处等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权利人应履行相应的管护职责。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加快推进以“三有五落实”为目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权属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权属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要加大改革力度,扭转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加快建立适应省情、水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文档附件区
(1)、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 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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