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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水利厅网站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域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
黑水发[2015]337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5/7/6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水利局:

2015年,国家下达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2个区域水质检测中心建设任务,省级投资计划已于5月27日下达,中央投资也将于近期下达。为全面搞好今年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域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域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工作。各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充分了解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落实建设方式、机构、人员、编制和运行经费等关键事项。

二、要科学完善建设方案,发挥投资效益。要结合国家四部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要求和当地水质特点,合理确定检测指标和购置设备技术参数,优化设备采购方案。落实自筹资金,发挥投资最大效益。

三、严格把握重点环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分项工作。要按照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的总体要求和各分项工作的完成时限,遵循建设程序,倒排工期,科学安排,如期完成项目审批、设备采购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并按照水利厅统一安排搞好验收、培训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水利厅将对各地审批、财政评审、招标采购和建设进展情况实行信息旬报制度,于每月9日、19日和29日上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把各地进展情况通报到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邓洪征;联系方式:0451-82623558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5年6月17日                 

 

黑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域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实施计划

2015年5月27日,省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发改投资〔2015〕14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达了我省区域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投资5904万元,建设82个区域水质检测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和《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黑龙江省区域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实施计划如下:

一、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应综合考虑各地的水质特征、水厂情况和运行管理条件等确定,一般应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设要优先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相关资源,依托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总站或规模化水厂以及其他已具备一定水质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建设,确实需要的,也可单独建设。

(二)健全机构,长效运行。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高度重视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前,必须先行落实机构、检测人员和运行费用。依托其他机构进行建设的,要进一步强化检测职能,充实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长效运行。

二、建设目标

全省建设82个区域水质检测中心,每个中心达到检测42项常规水质指标能力。

三、建设内容

原则上每个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应具备对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常规水质指标进行检测的能力。

1、具备相应条件的水质化验室及办公场所,包括符合标准的水质化验室、办公室、档案室、设备设施及药品储存仓库等。

2、水质化验室原则上配备检测常规水质检测指标的专用检测设备、仪器,具体检测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配备具有水质检测能力的流动检测车一部;办公室配备相关办公设备。

3、配备具有水环境分析、化学分析(检验)类相关专业大专或职业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具备所从事检验工作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水质检验人员。

4、建立保障水质检测中心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保证检测工作正常、持续开展,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报告符合规范。

5、落实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管理经费。水质检测中心年度运行费须足额落实,保障水质检测中心正常运行。

四、实施计划

建设实施时限为2015年6月初至12月底,实施步骤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把好方案关,完成县级建设方案编制批复工作(2015年6月1日至30日)。

各项目县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对本区域内城乡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状况和能力充分调查研究、征求卫生、环保、城镇供水等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县级建设方案》)。《县级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含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设备要求)、检测制度、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经费落实等内容。独立费用应在自筹资金中安排。2015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方案的审查批复。

第二阶段:把好采购关,完成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工作(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县级建设方案》批复后,县级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实施。针对缺乏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经验的实际,各地应严格依据检测工作技术要求,积极组织当地卫生、环境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设备、仪器、药剂等关键性配置的采购工作,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货单位作为供应商。对于水质检测取样车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越野性能,以适应农村供水工程周边的特殊路况,购置车辆费用控制在15万元以内,不足部分自筹解决。水质化验室优先利用现有场所,按照化验室特殊要求装修后使用,以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

第三阶段:把好验收关,完成水质检测中心验收工作(2016年1月至6月)。

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建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县(市、区)水利部门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书,依法依规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力争通过3~5年不断完善取得相应资质;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将责成其整改,直至达到检验检测标准为止。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地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把好培训关,完成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

为适应水质保障工作要求,提高水质检验人员的业务技能,省水利厅将积极协调省人社厅,委托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分批次举办全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技能培训班,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确保检测人员持证上岗,通过日常操作和实践锻炼,发挥“传、帮、带”作用,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水利保障工作培养一支具备检测技能、富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第五阶段:把好经费落实关,确保水质检测中心正式运行(2016年1月1日以后)。

水质检测中心运行和检测费用从水费等事业性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助解决,省水利厅联合省发改委将定期检查、督导各地水质检测中心年运行经费的落实情况。“建立县级财政补贴制度,落实水质检测、监测经费。”是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责任书中的重要内容,市县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经费,确保水质检测中心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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