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
为探索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使用相结合的新机制,充分调动受益群众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自选、自建、自管、自用,村委会、理事会,项目选择公开、理事会选举公开、工程建成后财务公开)提出本指导意见,有条件的地方要认真推广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创新建设管理模式的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央及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大幅增加,对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投资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现行农村基础设施由政府包揽代建的管理体制,造成基础设施建管分离现象,与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12年,我省借鉴安徽省移民后扶资金“四自”建管模式,在衡邵干旱治理规划实施过程中,挑选邵东县、双峰县、衡南县、新田县进行了试点,并进一步探索总结出适合我省的“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开展“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可以打破封闭运作的固有模式,简化审批程序,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同时广大群众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收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二、“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
1、四自。“自选”就是项目选择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后确定。“自建”就是由村民大会选举、经张榜公示后的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自管”就是经公选后的理事会在项目建设中具体负责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财务核算、质量管理等工作。“自用”就是项目竣工验收后,交村委会列入村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2、两会。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选举和监督理事会、协调用地拆迁、村民纠纷、审查账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理事会是项目的建设主体,一般由5—7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施工员、质管员、采购员和会计等组成,由村民代表大会直选、票决公示后产生。
3、三公开。整个过程中,项目、理事会成员、投资、财务向村民公示,项目建设过程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监督。自建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半年,发包项目公示发包过程、评标人名录和中标合同等。
三、积极推广农民自主建管模式
1、明确范围。在支农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村域范围内,涉及全体或部分农民公共利益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暂不执行)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农、林、水利、移民后扶、扶贫、卫生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各记其功的原则,注重规划衔接,简化审批程序。
2、规范项目管理。省、市县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资金状况,下达年度投资预安排计划。县相关部门按照上报的项目计划,将计划分解到村,并组织乡(镇)开展村民项目自选,确定项目和选举项目理事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级部门审批后报省、市州有关部门备案。省、市州部门重点加强项目督查,县级部门重点抓好技术、管理等服务工作。
3、完善村民自选项目和组建理事会。县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乡(镇)确定项目建设村,村委会提出项目建设建议,在乡(镇)政府的监督下,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投票选定项目和选举项目理事会,并做到直选、票决、现场宣布结果和村内公示,确保项目理事会成员公信度。项目和理事会选举结果,要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后正式确定。理事会受村民委托独立进行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理事会不得实行任期制,村长、村支部书记不得参加理事会,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
4、规范项目建设方式。对村民能够自建,工程投资在100万以下(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并按照当地劳务工资水平支付报酬;对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理事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组织村民自建;对村民无能力施工或工程投资在100万以上(设备、材料采购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
5、推行项目建设审议和公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理事会要根据工程进度,张榜公布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并责成理事会将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账。项目建设完成后,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项目进行村民满意投票,满意率低于70%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测评,直至村民满意。
四、保障措施
1、强化资金监管。项目资金要建立专账,由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拨付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其后采取报账制。县财政部门负责报账管理,理事会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项目资金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由理事会填写决算表并附真实、有效凭据,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账。村民劳务工资经公示后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实行打卡发放。
2、及时组织验收。理事会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村委会负责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完工并履行村民满意率测评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组织验收。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建档,长期保存。
3、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对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测服务,指导前期、建设和验收等资料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