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农业灌溉初始水权确认。自2014年起,以二轮承包土地(包含定居兴牧人均分配不少于5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不超过10%的预留机动地,下同)灌溉面积为基数,以各乡镇近10年平均引入灌区的总水量或已经发布的农业综合灌溉用水定额为依据,确定乡镇、村组和农户的农业用水总量,量化到户并颁发初始水权证书。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不予确定初始水权。2015年,全市二轮承包土地面积54.6万亩,确认农业灌溉初始水权2.32亿方,占分配水资源总量70%,发放水权证10533本,其中村组水权证220本,农户水权证10313,发放率100%。
二是实行差异化水价。昌吉州人民政府核定我市农业用水成本水价标准0.177元/立方米,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到位”的原则, 2015年按照成本水价70%即0.124元/立方米执行,2020年按照成本水价即0.177元/立方米执行。对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用水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按照批准成本水价的2倍即0.354元/方计收。
三是开征水资源费。从2015年起,对农业灌溉用水从量开征水资源费。(一)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2015年起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2元/立方米征收。(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2015年起按照0.25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三)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留成的水资源费由财政按照预算统筹安排。
四是计征水资源补偿费。从2015年起,对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从量计征水资源补偿费。(一)地表水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2015年起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2元/立方米征收。(二)地下水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2015年起按照0.25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
五是水权水量交易。鼓励农户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在使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后,其节余水量可进行交易。按《昌吉市水权水量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昌吉市水权水量交易制度》,农户之间和村组之间的水量交易,按照2倍执行水价即0.248元/方执行,交易所得归出让农户所有;政府回购按3倍的执行水价即0.372元/方执行,盈余额的80%归出让农户,20%留存协会。
六是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我市建立了财政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和节水奖励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计提一定比例补助资金,作为工程建设维护和节水奖励资金。一是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薄弱环节建设进行补助,2015年在新农村建设补助资金中安排2180万元进行末级渠系改造;二是015年—2019年,市财政给予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0.035元/立方米补贴;三是对由协会管理,采取高效节水技术的二轮土地按5元/亩标准,给予补助管理费用,沉砂池按3万元/个给予补助,从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中部分返还用于农村水利建设;四是政府搭建水权水量交易平台,农户节余水量可进行交易或政府回购,盈余额的80%返还农户,20%留存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