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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水利厅网站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圩区整治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水农〔2015〕42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5/9/1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

现将《浙江省圩区整治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浙江省圩区整治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浙江省圩区整治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圩区整治是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的重要农田水利工程措施,是“五水共治”重要建设内容,是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圩区整治的科学、高效、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圩区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平原低洼易涝区工程等别为Ⅳ、Ⅴ等的圩区整治项目。按国家《防洪标准》有关规定:面积3~15万亩的圩区整治项目为Ⅳ等工程;面积小于3万亩的圩区整治项目为Ⅴ等工程。

二、圩区整治按“总体规划、严格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并积极推行“四制”管理。圩区整治应大力推广和使用适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注重河网水系生态效益,推进圩区信息化自动化控制技术应用,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管理效率。

三、省级水利补助资金根据整治任务、地区财力和绩效实行因素法分配,其中任务因素按加固、提升、新建分类确定,绩效因素按当地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各地应及时分解省级资金到年度圩区整治项目,同时切实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县(区、市)以上(含县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圩区整治规划分总体规划或流域规划(以下统称总体规划)和地方规划或建设方案(以下统称地方规划),总体规划注重圩区布局和整治标准,地方规划注重实施计划部署。总体规划是项目立项依据,未纳入规划的圩区项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组织实施。

1、杭嘉湖圩区整治总体规划由省统一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圩区整治可纳入有关的流域防洪排涝规划或者水利(农田水利)发展规划。规划应符合流域防洪规划要求,合理控制圩区规模和标准,严格控制联圩并圩。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充分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技术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财力对圩区整治作出实施部署。各地编制的圩区整治规划,其防洪标准、排涝标准、圩区布局应与总体规划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改变布局。

3、各地应根据全省圩区整治的总要求及时分解落实圩区整治任务,对列入圩区整治计划的项目提前1年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做好实施方案。

五、圩区整治项目按批准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实施方案应符合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杭嘉湖圩区整治仍须符合《杭嘉湖圩区整治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项目业主具体负责。项目用地(管理用房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规定按农田水利用地的相关政策处理,政策处理工作由当地受益乡镇村负责。前期费用、政策处理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六、各地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申报下一年度省级水利资金补助的圩区整治建设任务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并将实施方案送审稿报省水利厅进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圩区格局、面积是否与规划一致,防洪排涝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排涝流量、装机规划是否符合规划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应根据合规性审查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附有关修改说明。

七、对申报省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的圩区整治项目各地应在10月底前做好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工作。跨市、县(区)域的圩区整治项目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存在水事纠纷的项目应在相关方协商一致后批复。

八、圩区整治应积极推行“四制”管理。

1、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鼓励各地实行代建制和总承包制强化建设管理水平。

2、各地应规范水利建设市场,防止恶意竞争,提倡优质优价,杜绝不合理低价中标。公开招标应从报价合理、技术过硬、能力匹配、管理规范、信誉良好、质量保证等方面综合评价。

3、单个圩区整治项目实行监理有难度的,可与当地其他圩区或农田水利项目打捆统一选定监理单位。

4、圩区整治实行合同制管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和奖惩措施。

5、实行总承包的圩区整治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方负总责。

6、各地水利部门要全面加强圩区整治“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责任,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做好工程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报送建设统计信息。

九、水闸泵站等主要建筑物改址、堤线改向及闸孔净宽、水泵型号(台数)调整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当地水利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圩区项目规划布局、提高圩堤设计堤顶高程、增加圩区核定的总排涝流量。

十、各地应积极推进圩区整治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项目建设情况公示制度,将圩区名称、圩区编号、整治面积、主要建设内容等信息在当地政府信息网站或水利、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一、省水利厅将视各地建设情况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圩区整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

十二、项目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在保障工程质量前提下可适当简化程序,重点把握合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三、项目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并督促施工(安装)、监理、主要设备制造商、总承包方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及时对遗留问题进行整改。通过完工验收经一个汛期运行,无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相关验收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应向实施方案审批的行政机关申请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十四、各地应积极开展圩区工程标准化管理,加大圩区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市场运作”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圩区管理水平。

十五、参建各方和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重要档案资料应做好备份,在完工(竣工)验收后一月内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遇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调整再另行修订。使用国家资金的圩区整治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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