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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廉洁稽察八项规定》的通知
办稽察[2015]173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5/9/2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水利稽察队伍管理,切实开展廉洁稽察,提高水利稽察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我部制定了《廉洁稽察八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廉洁稽察八项规定

为从严管理水利稽察队伍,确保稽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廉洁性,水利稽察人员(含质量检测人员)从事稽察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规定:

一、不准由被稽察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被稽察单位交纳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稽察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理与稽察工作无关的事项(检测单位必须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稽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向被稽察单位索要任何物品。

六、不准向被稽察单位推销任何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稽察职权或知晓的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稽察单位提出任何与稽察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清除稽察队伍、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在稽察工作开展前,由稽察特派员向稽察组和被稽察单位宣布以上规定,并严格执行。同时,接受被稽察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水利部稽察办监督举报电话:010-63906473。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办 电话:010-63204221 京ICP备0601348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