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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7月印发)
川办函[2015]128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5/9/1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水利厅

为加强我省村镇供水工程水质管理,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要求。

第四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第五条 应建立由供水单位、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和县疾控中心组成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

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化验室,对本工程的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具备浊度、色度、PH值、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指标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能力。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具备对本工程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的浊度、色度、PH值、消毒剂余量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的能力。

县级应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建立时,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卫生计生、水利、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可建立片区站,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对本区域内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稍水,应具备不低于42项常规指标和当地问题较突出的非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

县级疾控中心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规定的指标要求,逐步具备对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工程管网末稍水和出厂水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的能力。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根据工程类别确定。不能低于下表的要求。(见下页)

第七条 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取分片区抽样检验。

第八条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

第九条 水质检验人员应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与实际操作技能,并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条 建立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的投入方式解决。

对由政府设立的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经费,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作为供水工程的自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务部门,并将管网末稍水水质检测数据、水源水质检测数据分别报送当地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相应将水质监测数据适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应共同会商,查明原因,并按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三条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应由县级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水质检测、监测方案,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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