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务局:
为支持各地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厅、水利厅决定启动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四川省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同时在四川金财网和四川农村水利网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财政厅 李文 (028)86720102
水利厅 叶丰 (028)86260918
附件:四川省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申报指南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15年9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2016年度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申报指南
为支持各地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2016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办农水函〔2015〕1265号)的要求,确保“当年任务、当年完成”和财政资金“当年下达、当年使用”,财政厅、水利厅决定启动2016年度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前期工作。为指导各地申报项目,特印发本指南。
一、总体思路
贯彻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扶贫攻坚工作要求,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以五小水利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为重点,以深化农村水利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深入推动“民办公助”机制创新巩固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为如期完成扶贫攻坚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原则
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建设,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实际,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依据“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规划、扶贫攻坚规划、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合理编制实施方案。统筹考虑当地的水土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当地优势产品发展,做好“产水配套”。多规衔接,推进“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支持新农村建设。
(二)扶贫攻坚、突出重点。根据各级财政投入、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农业发展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任务、建设范围和项目村个数。工程布局既不能过度分散,又要防止过度集中,做到“够用、适用、实用”。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加大对88个贫困县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解决贫困县以及县内的贫困村及水利化程度低、易发旱灾等级高的旱山村、缺水村或比较效益高但灌溉效率低、面源污染严重的行政村。
(三)尊重民意、民办公助。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要坚持按照民办公助方式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
(四)整合统筹、加大投入。市县两级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力度,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并积极引导受益群众筹资筹劳参与项目建设。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为平台,将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和整合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或相近区域,做到集中连片、项目对接、优势互补。积极探索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资金有机结合的方式,形成合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
(五)强化建管、长效使用。树立小农水工程精品意识,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继续推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统筹抓好农田水利建设与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及运行管护机制创新试点。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以及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农民群众长期受益。
三、任务与目标
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要通过五小水利工程及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构建库、塘、池、渠配套,蓄、引、提、供结合,建、管、节、改并重的小型农田水利综合发展体系。在工程体系上,要连通各类蓄水工程,完善“库塘池田相通、沟堰渠系配套”的水系网络,做到“降雨能蓄、遇旱能灌、洪涝能排”,提高保障能力。在用水方式上,要全面发展节水灌溉,大规模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水稻控制灌溉技术,实现“少灌水、高利用、低排放”,提高水肥利用效率。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村应能达到如下建设目标:
(一)项目村耕地灌溉率(有效灌溉面积与浇灌面积之和与耕地面积的比值)达到平原95%、丘陵85%、山区80%以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外)。
(二)项目村农民人均拥有0.5亩以上的灌溉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与浇灌面积之和)。
四、建设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范围,由各申报县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下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一)小型水源工程:新建蓄水池(容积100-500 m3);新建水窖(容积30-50 m3);整治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新建或整治小型引水堰闸(引水流量小于1 m3/s);整治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kw);新建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kw);新建或整治水系连通工程(指向上述水源工程调剂水量,或上述水源工程之间调剂水量的连通工程,设计流量小于1 m3/s)。
(二)小型灌排工程:新建或整治流量小于1 m3/s的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以及控制面积小于3万亩的排水沟道。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必要的量测水设施建设。
五、建设期限与资金投入
市县两级各县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责任,用好用足土地出让收益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引导受益群众投工投劳,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在此基础上,2016年省级重点县的建设期限与资金投入补助政策参考标准如下。
(一)建设期限。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的建设期为一年。要求在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12月底前完成全部中央资金的拨付以及90%以上的省级资金拨付。
(二)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规模。
1.2014年粮食产量1.5亿斤(含)以上的县(区、市)按1000万元的补助规模进行申报,其中属于88个贫困县范围的县(区、市)按1200万元申报。
2.2014年粮食产量1.5亿斤以下的县(区、市)按800万元的补助规模进行申报,其中属于88个贫困县范围的县(区、市)按900万元申报。
六、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
(一)使用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补助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等。各县可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
(二)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对项目县的补助,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对属于88个贫困县范围的县(区、市),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5%;对其他县(市、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对受益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主体的补助,按照《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推行财政资金定额补助标准的指导意见》(川财农〔2015〕90号)要求,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各重点县自定。
七、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县自愿开展项目申报。
(一)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及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展顺利。
2.农田水利(五小水利、高效节水灌溉、牧区水利)专项规划完备,基础工作扎实。
3.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基本完成,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已落实,具备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设计、施工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能力。
4.农民积极性高,愿意筹劳筹资参与工程建设与管护;村“两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报主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与管护的意愿与能力。
5.县级政府具有较强的小农水资金投入能力、资金整合能力,从土地出让受益中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落实较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不列入申报范围
1.不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项目建设的。
2.未能按时完成前期工作的。
3.不能实现“当年任务、当年完成”和财政资金“当年下达、当年使用”的。
4.申报建设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近三年(2013-2015年)因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水利部稽查办、财政厅、水利厅检查处理或通报,相关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处理,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6.列入财政支农项目打捆下达试点县的。
7.在建的第六批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8.历年重点县建设未按要求完成验收工作的,2015年重点县建设项目推进缓慢的。
八、申报与立项
(一)县级自愿申报。满足申报条件的县(市、区),可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自愿申报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具体申报要求由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规定。
(二)建立市级项目库。一是竞争排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在县级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扶贫攻坚、农村改革、历年重点县建设绩效、2015年项目推进情况、前期工作、粮食产量及农村产业发展等因素,对自愿申报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的县(市、区)进行竞争排序。二是建立市级项目库。各市(州)要依据本市(州)历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安排情况,统筹考虑,制订分年滚动实施计划,合理确定本市(州)申报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个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市级项目库。各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应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18:00前将申报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项目库名单按竞争排序顺序联合上报财政厅、水利厅,逾期视为放弃。三是方案编制与批复。各市(州)要组织纳入市级项目库的申报县编制《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纲另行通知),并及时组织审查和批复后,于10月15日下午18:00前将申报县《实施方案》连同市级批复一并以市级财政、水利联合文件上报财政厅、水利厅,逾期视为放弃。四是前期工作深度。各申报县水利、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本地农田水利规划、扶贫攻坚、产业发展等因素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实施方案》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更。
(三)建立省级项目库。对市(州)已按时上报市级项目库及排序名单、《实施方案》及市级批复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县,纳入省级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库,逾期视为放弃。
(四)项目县确定。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央和省级资金情况,按照市级排序、前期工作质量、扶贫攻坚任务、深化农村改革要求、2014年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结果、2015年项目建设进展、粮食产量及农村产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2016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备选名单,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