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的通知
冀水财[2015]8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市县结合实际,自行选择办法中农业水价改革模式,也可探索新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县(市、区)要于10月31日前完成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编制,经所在设区市审核同意后,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备案,省直管县实施方案直接报省三部门备案。省财政将根据省水利厅等部门确定的省以上年度水价改革奖补资金额度、方案审批备案等情况,安排分配省以上年度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优先支持改革积极性高、奖补资金测算安排合理、工作基础扎实、方案报备及时的县(市、区)。
附件: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
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
为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充分调动市、县(市、区)政府及广大农民参与水价改革的积极性,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提一补”、“超用加价”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
一、“一提一补”改革模式
(一)农业水价预提及水费收缴
1、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用水量加收0.2元。水价应能保证灌溉工程良性运行,现有水费收支渠道和用途不变。
2、按照“一井一表、一户一卡”要求,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以量计收水费,实现“先缴费、后浇地”。暂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可采用以电计量的方法,将加收水费部分折算成相应的电费,按电量计收。
3、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并及时将农业用水奖补资金上缴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
4、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水费收缴管理系统,设立水费专户,实行分村记账。金融机构负责为每个用水户发放能够自动刷卡取水的水电费存储卡。
(二)水价改革补贴及资金来源
1、对实行“一提一补”农业水价改革的行政村给予财政补贴,连续实施五年。即第一年每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量补贴0.1元,第二年开始逐年递减20%,第六年退出补贴。以电量计算收水费的按上述标准进行折算。
2、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将各户的用水量(电量),在夏收、秋收后分别报乡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乡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审查汇总后报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根据上报的用水量(电量),向财政、水利部门申请农业水价改革补贴资金。经财政、水利部门审定后,拨入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费专户。
(三)提补资金返还及奖励政策
1、对农业用水加收的水费与财政补贴资金,一部分作为精准补贴资金,以行政村为单元,按耕地面积平均返还给用水户,每年于夏收、秋收后分两次返还,精准补贴资金返还范围要与农业水价改革范围、财政补助范围一致;另一部分用于节水奖励资金。具体比例由各试点县自行确定。
2、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将精准补贴资金核算到每一个用水户,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核后,交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在精准补贴资金发放表上签收,由县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水费收缴管理系统将精准补贴资金直接返还到每个用水户的水电费存储卡。
二、“超用加价”改革模式
(一)明确水权额度和水价标准
1、水权额度是农业用水户水权证所载明的年度用水量,以井口、斗(渠)口(扬水站点)计量为准。
2、水权额度内用水按现行农业水价计收,其水价应能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地下水可按现行水价执行,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调整,地表水由各级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
3、超过水权额度用水在现行农业水价基础上加价不低于20%。开发利用微咸水不受水权额度限制。
(二)严格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
1、按照“一泵一表、一户一卡”要求,安装IC卡智能计量设施,按水量收费,实行“先充值缴纳水费、后刷卡取水浇地”。暂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可将水量折算成电量,采用以电计量的方法。
2、根据工程管理权限,农业水费分别由县、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或承包人)负责收缴,并使用统一票据,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收缴的平价水费,支付渠道和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收缴的加价水费上缴相应的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纳入节水资金。
3、县、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平台,健全水费收缴管理系统,设立水费专户和收缴终端,办理刷卡存储水(电)量。
(三)建立节水资金和补贴制度
1、根据工程管理权限,县、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分别建立节水资金。节水资金主要来源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体制机制创新项目补助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资金、收缴的加价水费及其它各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等。
2、县、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将节水资金主要用于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维修养护、管理人员经费及用水户的节水奖励等开支。
3、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灌溉面积、工程管理状况、节水压采效果、农户满意程度等绩效考核指标,对实行水价改革的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或承包人)进行奖补,并将节水资金中财政支持部分补贴给县、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具体实施办法依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奖补政策
(一)奖补资金筹集与分配
1、奖补资金来源: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行筹措的节水奖励资金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的农业水价改革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体制机制创新资金;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的农业水价改革财政奖补资金,通过国家和省级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专项中用于农业水价改革的专项补助、县级自筹资金等渠道解决。
2、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指导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因地制宜地选择“超用加价”、“一提一补”、“终端水价”等水价改革模式,编制《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各年度的预算额度、使用范围、补贴和奖励标准,报市水利和财政部门批准、省水利和财政部门备案。
3、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水利部门意见、经批准的国家和省级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县的《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下达省以上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水利部门按程序审核拨付省以上以及本级筹措安排的农业水价改革奖补资金。
(二)奖补资金使用与管理
1、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农户水价改革补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补贴;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补贴;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或承包人)节水奖励;农业水价改革培训、管理、宣传费等。使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资金的,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5〕135号)。
2、县(市、区)水利部门根据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水价改革任务需要,编制年度奖补资金使用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费专户中列支。
3、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上年度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各级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或承包人)的重要依据。
4、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费专户结余的奖补资金,可以结转到下年度调剂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各级政府对农业水价改革负总责,要成立以市、县、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农业水价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水利、物价、财政、农业、民政、电力、金融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农业水价改革的政策配套、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水价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水利工程良性长效运行。
3、建立健全县、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灌溉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农业水价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二)实施监督跟踪检查
1、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改革目标责任制,省对市、市对县(市、区)要明确任务目标,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各试点市县(市、区)的水价改革情况将纳入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分值比重进一步增大。
2、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开展宣传鼓励改革
1、广泛宣传农业水价改革政策,加大农业水价改革培训力度,使各级农业用水户合作组织和相关部门了解掌握和用好用足改革政策。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和参与水价改革的主动性。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等各项涉水财政资金要优先向实施水价改革的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倾斜,鼓励用水户合作组织积极参与水价改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