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财办农发[2015]3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新形势要求,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简化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工作效能,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适应新形势要求,创新管理机制,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项目单位管理自主权,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发〔2013〕56号、《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陕财办农发〔2012〕36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先建后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先建设后补助”的资金补助管理方式,即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报账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不再适用按进度报账拨付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应在坚持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2011-2020年)》和《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为依托,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以项目业主单位投入为主体,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实行“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中介审计,定额补助”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引导投入。项目业主为投入主体,财政补助资金体现政策导向,业主单位须有主动、自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鼓励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
2.计划管理。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必须在立项批复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否则不予补助。
3.目标考核。“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必须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所规定的项目建设目标和标准,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农发管理部门须加强督查,委派专业监理进行监管。高标准农田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开展建设。
第二章 适用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适用对象。“先建后补”适用农业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原则上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项目单位申报实施。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先建后补”资金原则上只用于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优先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
1.基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必须坚持集中投入,规模开发的原则。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种植(养殖)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能够核实实物工程量的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最高实物工程实际投入资金的80%;不能核实实物工程量的,如土地平整、除杂、品改、清淤等,按亩均投资额计算补助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投入资金的20%;新建栏舍补助比例不高于栏舍建设投入资金的50%.
2.加工及流通项目:新(扩)建厂房、仓库、购置加工、储藏、运输设备、环保设施及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形成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设内容,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实行补助,其中龙头企业为50%,其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70%.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立项、自主建设、精准管理、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管理。
1.自愿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 “先建后补”项目申请材料和实行“先建后补”模式建设的承诺书,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政府补助资金。
2. 审核立项。“先建后补”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县级农发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建立县农业综合开发 “先建后补”项目库。市(区)、县级农发机构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能力进行核实,并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保留项目建设前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市级农发机构要对申报的“先建后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在同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经审定批复县级机构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县级农发机构项目计划批复20天内,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级农发机构审核。县级农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农发机构审批。市级农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3.自主建设。县级农发机构要和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项目财务账和档案资料,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
4.精准管理。项目建设由县农发、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可研及批复要求对项目建设地点精确定位和确定项目建设范围。并对项目建设原貌确定参照物拍照,留取资料。项目建设过程填写施工日志,按确定的参照物拍照,使影像资料和施工日志及监理日志相吻合、相印证,并作为各级验收的依据。
5.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工程预决算、项目财务账目、支出原始凭据、第三方审计报告、项目总结等,向县级农发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并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县级农发机构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等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核定,对项目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查验。 验收完成后,县级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单位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报告要求验收组成员本人签名,农发机构领导签字,并加盖农发机构公章。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明确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单位30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以下情况为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实施方案的;项目投资规模达不到计划要求90%的;项目单位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点,不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未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使用补助资金的。
6.信息公开。项目单位要设立公示牌,将项目建设情况在项目建设地点或办公地点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年度、建设内容、工程数量、项目总投入、财政补助投入等。
第八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发〔2013〕41号)的相关规定,按权限报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先建后补”资金按照“日期追溯、先验后拨、结余留用”的要求管理。
1.日期追溯。计算补助资金时,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可以追溯到县级农发机构申报日。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申报日之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发出日之后发生的支出,未经验收或超出期限建设的项目支出,均不得作为项目单位计算补助资金的投入额。
2.先验后拨。竣工项目后,项目单位向县级农发机构申请验收,经县级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财政、农发部门申请报账,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的会计资料。县财政、农发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审核,如无正当理由,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报账资金的80%拨付项目单位;待市级复验通过后,将剩余20%报账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1)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账所提供的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必须是原件,财政局在原始凭证复印件上加盖“财政已补助”,复印件退回项目单位做账,原件留财政局存档。
(2)申请财政补助的报账资金,必须出具正规的税务票据,建材和机器设备不得代开发票。项目单位用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项目支出,按照据实、科学的原则,使用票据应合法合理。
3.结余留用。“先建后补”项目结余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本县范围内重新选定项目,也可以用于本县次年的土地治理项目。结余资金不足30万元的(不含30万元),一律用于本县次年的土地治理项目。无论是重新申报“先建后补”项目,还是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均需按程序、依权限报市(区)、省农发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市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农发办负责解释。农发机构指各级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财政局、农发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项目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