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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十二五 展望十三五”专题选摘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破冰
来源:水利部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3/9    

用水计量图,山西临汾现场计量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水价远低于供水成本,造成农田水利工程难以正常运行维护、老化失修严重,农业用水粗放、效率不高,社会资本不愿进入农田水利领域、投资来源单一。农业水价改革始终面临提价农民难以接受,不提价不利于节约用水和工程运行的两难境地。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农业水价的杠杆作用,“十二五”期间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效路径,特别是2014年以来,在全国27个省80个县开展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通过综合施策,在促进节水、工程良性运行等方面取得实效,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模式,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明晰农业水权

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试点县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业用水需求、节水技术应用等情况,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作为用水“天花板”。其中,水资源紧缺的试点以供定需,水资源相对充沛的试点按满足作物基本用水需求并考虑节水目标从严核定总量控制指标。各试点根据本省发布的灌溉用水定额,结合本地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等,因地制宜分类明确了各种作物、养殖产品的用水定额。

发证明确水权。试点县将水量细化到用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通过颁发水权证或出台正式文件,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如陕西大荔县先确定大荔县抽黄灌区利民用水户协会农业水权及亩均水权,再由协会按照耕地面积、种植作物类别将水权分配至各用水户并发证确权。

探索开展了农业水权交易。部分试点探索开展了农业水权交易,鼓励用户将节约的水量进行交易或由政府、水管单位进行水量回购。水权交易主要在用水户间进行,由灌区管理单位或协会等组织协调和登记备案、用水户自愿协商交易。如甘肃凉州区鼓励用户将节余水量进行交易,开展水权交易11起,总交易金额2.7万元。水权回购主要是由政府或其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农民节约的水量加价回购。如云南宾川县由灌区管理单位对用水户、用水小组等节余且不愿进入市场交易的水量,进行加价回购。

完善水价机制

合理调整价格水平。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了农业水价,总体达到工程运行成本水平。

因地制宜推行分类水价。多数试点实行分类水价,对粮食作物实行较低水价,对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实行较高水价,最终实现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或全成本水平。少数严重缺水试点地区,如甘肃民勤等县,为减少高耗水作物播种面积、优化种植结构,对高耗水作物大幅度上浮水价、对设施农业、特色林果等实行优惠水价。

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试点县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多数将水量划分为三个等级,第一、二量级之间加价幅度多在执行水价的50%左右,第二、三量级之间加价幅度超过1倍。

采取灵活的定价方式。对骨干工程普遍实行政府定价;对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多数实行政府定价,部分试点创新定价方式,探索实行了协商定价。如湖北当阳市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农民可承受的原则,由用水户协会组织受益农户代表民主协商确定末级渠系水价并予以公示,农户认可后由协会报市物价局备案。

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

各试点结合农业水价调整,以地方财政为主、水费收入等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节约用水和工程良性运行。

因地制宜实施精准补贴。各试点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落实补贴:第一种是根据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缺口,对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灌区管理单位等进行补贴,分担农户的部分用水成本,在提价幅度不大的情况下,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惠民效益。如湖南长沙县桐仁桥灌区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由县级财政全额补贴,并由桐仁桥水库管理所负责管护,因此核定水价时不计入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农民用水户只承担末级渠系成本,水费收入全部用于支渠以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节水奖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第二种是在水价提高后,对种粮农户定额内用水予以补贴,在保护种粮积极性的同时,激励农户采取节水措施将用水量控制在定额内。如江苏省宿豫区财政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建立精准补贴,资金由水务局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宿豫区先合理提高水价,然后对种粮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按照改革前后水价差额进行补贴,在水费计收过程中直接扣减。

多措并举开展节水奖励。按照固定标准或根据节水量,对节水农户和管理效果好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给予奖励,还有一些试点对节水的水管单位、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奖励。节水奖励主要有三类方式:第一类是直接发放奖励资金给农户,如山东沂源县试点区由镇政府依据奖励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节水奖励资金。第二类是对建设高效节水设施给予奖励,如江苏高邮市对采用高效节水技术措施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类是给予用水优先权或物资奖励,如河南民权县对节水10%以内的按照节水率高低安排用水顺序,对节水10%-20%的奖励节水地膜、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剂等农用物资,对节水超过20%的给予现金奖励。

实施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开展工程确权发证。试点县结合实际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户,并发放产权证。大部分试点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发放工程产权证书。如云南砚山县、元谋县由县级政府将工程所有权明确给村集体,使用权明确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由其负责管护。

创新工程管护机制。有的试点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管护,如河北尚义县采取PPP模式建设计量设施,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各投入50%,20年内由社会资本投资方负责管护,通过水费回收社会资本投资,20年后工程产权移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承担管护责任。一些试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对接模式,由政府负责骨干工程建设和管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直接受益的田间设施建设和管护,各负其责,实现双赢,这是目前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较为普遍的方式。如重庆垫江县、云南泸西县等试点土地流转、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政府投资将骨干工程修到田头,田间喷滴灌工程、排水渠道由种植大户投资建设,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有的试点采用引进专业化管护模式,如新疆鄯善县实行“物业化”管理,由工程承建单位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承担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护工作,通过有偿服务合理收费,实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规范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试点县规范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用水户协会,或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建设、用水管理、水费计收、协调水事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各用水合作组织依法成立了用水户代表大会、执委会或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健全机构设置,明确了职责分工。

建立了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各用水合作组织普遍制定了议事规则、财务管理、会务公开、工程建设管理、灌溉管理、水费计收与使用、工程维修集资、奖惩等相关制度。如云南陆良县试点区537户用水户人均出资40元,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陆良县小百户镇中坝村利民用水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成立理事会,组织农民积极参与工程前期论证、方案设计、建设监督、竣工验收,履行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等职责,实行用水自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配套开展工程建设

试点县重点加强末级渠系和供水计量设施配套,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和用水计量问题,为改革提供硬件支撑。试点县因地制宜新建、改造末级渠系、输水管道和计量设施,发展管灌、微灌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地下水灌溉试点区普遍采用IC卡等方式进行精准计量,有的配套建设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了智能控制。

通过综合施策,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改革模式和可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促进了农业节水增效。通过节水改造、强化计量、调整水价等综合措施,试点区灌溉条件得到改善,有偿用水意识明显增强,灌水时间明显缩短,有力促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

——建立了工程良性运行机制。通过工程配套、产权改革、健全水价机制、组建和完善用水合作组织,试点区农田水利工程面貌得到根本改善,工程产权得以明晰,工程管护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有效落实,实现了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调动了农民用水管水积极性。通过规范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动用水合作组织依法登记注册,担当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等的责任主体,农民用水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促进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部分试点区适应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新趋势,通过完善水价机制、配套工程设施、明晰工程产权等措施,提高灌溉保障能力,推动种植结构优化调整,为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极大地促进了试点区由传统农业种植向现代农业生产转变。

——涌现了一批典型改革样板。试点区在统一采取明晰农业水权、完善水价机制、实行精准补贴、推进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配套计量设施等综合措施的同时,因地制宜在制定水价、精准补贴、水权流转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批特色鲜明、成效突出的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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