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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水利厅网站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水农水发[2016]57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4/8    

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景电管理局,省疏管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2016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办农水函〔2015〕12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72号)要求,省水利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抓紧开展2016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甘水农水发〔2015〕197号)、《关于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及2016年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甘水办农水发〔2015〕48号),组织完成了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和维修养护项目申报立项工作。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县及资金补助规模

2016年,财政部、水利部下达我省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110300万元,其中: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资金97300万元,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资金13000万元。中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用于第六批重点县以及2015年新增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共32600万元(省财政厅以甘财农二〔2015〕41号分解下达指标)。剩余的64700万元,经复核确定在肃州区等19个县(区)、兰州新区、山丹马场等2个农场实施西北节水增效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在临洮县等34个县(区)实施“五小水利”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及1-5万亩灌区改造等项目。

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资金13000万元,在永登县等45个县区(单位)实施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重点用于金塔县、甘州区、永昌县、靖远县、榆中县等5个县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级试点,进一步支持5个国家级水价改革试点和3个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试点县。(新立项项目实施县及中央资金补助规模详见附件1)。

二、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各地要按照“2016年4月份全面开工建设,12月底完成投资计划90%以上”的目标,强化节点控制,切实做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和维修养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

1.严格建设方案审查批复。各市(州)水务局、省农垦总公司尽快督促各项目县(区)、农场按照资金补助规模,尽快完善建设方案,抓紧审批。一是严把项目落地基础条件。把工程建设与脱贫攻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相结合,严把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确保建设方案质量。河西5 市及兰州、白银有关县(区、市、农场)以《甘肃省节水增效高效节水灌溉发展总体实施方案(2014~2018)》为依据,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建设范围与内容,不得与已安排实施的石羊河、黑河、敦煌生态治理、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及专项工程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区域重复;严禁超采地下水,使用地下水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管灌面积必须控制在已确定的规模内;不新增用水量、不增加灌溉面积、不新打机井,严禁在新开垦和撂荒耕地上实施。“五小水利”工程、1-5万亩灌区续建配套及其它地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科学确定实施范围和内容。二是明确筹资渠道。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市、县及项目单位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方案及批复文件中要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及中央、省、市县和社会资本投入额度。三是建立完善管护机制。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提前设计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运行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运行经费来源,水价原则上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确保工程建成后良性运行。四是各项目县(市、区)及山丹马场的建设方案由市级水务局、财政局审查批复;农场的建设方案由市级水务部门会同省农垦总公司批复,各项目县区和农场组织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按照“差别化补助”政策,核定好项目建设任务。同时填报审批情况备案表(附件2)、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3)。

2.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各项目县(市、区、农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6号)和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一是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让管护主体提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把项目建设与体制机制建设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要立足当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实际,积极探索并开展以奖代补、先建后补、PPP模式等试点工作。二是严格“四至坐标”管理,2016年小农水项目要在4月底前将项目片区“四至坐标”录入“甘肃省高效节水灌溉信息化管理系统”,省厅将进行抽查和考核。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和高效节水灌溉形式等,确需要变更的,需报请市级水务、财政等部门审批同意,并及时将“四至坐标”更新填报。三是实行项目公示制。严格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水利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通知》(甘水农水发〔2015〕35号)要求,在主流媒体做好开工前、竣工后的“两公示”。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水务部门、省农垦总公司要督促各项目县(农场)做好项目公示,在4月底将公示情况及有关证明上报省水利厅。四是各市(州)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等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继续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严格合同管理,强化中标单位的管材设备供应、质量把关和进度管理等。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范围。要按照“规模化打造、高标准示范”要求,细化优化施工方案,强化节点控制,努力创建精品工程。五是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各县区要综合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水权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托项目撬动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调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运营农田水利,建立农田水利长效发展机制。六是加快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县级水务部门要及时做好自验,市级水务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同时,要加快已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验收工作,2015年度以前项目要在7月底前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水利厅。七是小农水项目实行月报制,各地落实专人加强项目信息填报和进度统计工作,每月28日前将进度上报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

(二)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

1.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一是水价改革试点县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请报送2016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水办财务函〔2016〕9号)要求尽快编制实施方案。二是安排兰州、白银的高扬程提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市水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解安排水管单位,组织编制维修养护方案,由市水务局审批,并按月统计报送进度。三是其它各项目县及灌溉试验站,要科学编制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财政局审查批复后实施。四是省级水管单位维修养护方案自行编制、自行审批实施。各县区、单位要认真填报《xx县(市、区)2016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支出汇总表》(附件4),并由市州整理汇总后,与审批文件、维修养护方案一并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2.项目建设管理。一是维修养护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县级水务部门要建立详细的维修养护台账,地点、资金、物品等相一致,照片、视频资料齐全。要做好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6号)、《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6〕53号)、《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及2016年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甘水农水发〔2015〕48号)等要求管理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违规使用。市级水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资金监督考核。三是各县区(单位)要依托维修养护项目,进一步推进量水设施、信息化建设、水价改革,创新运行管护机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四是要及时做好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各市州水务部门、省农垦总公司、省属水管单位在6月底前组织完成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水利厅,作为2017年度安排维修养护项目的依据。

请各市(州)水务局及有关单位务于3月31日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和维修养护项目审批文件、建设方案、项目汇总表及2016年度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备案表(含第六批和2015年新增农田水利项目)、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支出汇总表各一式3份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含电子版)。同时,各项目县要通过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联系人:省水利厅农水处   张伟   0931-8416923

       省水利厅水管局   张庆   0931-8417979

 

附件:1. 甘肃省2016年度新立项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县及资金补助表

      2. 市  县2016年度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备案表

      3.  市  县2016年度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

      4.  县(市、区)2016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护支出汇总表

 

甘肃省水利厅                   

2016年3月15日                  


文档附件区
(1)、附件1至附件4(压缩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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