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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农田水利条例政策吹风会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4/3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司长王爱国介绍《农田水利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田学斌: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政策吹风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田水利条例》,该《条例》的制定为促进农田水利事业步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扭转农田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下面我就《条例》制定情况作以简要的介绍。

我国农田水利历史悠久,都江堰、郑国渠等工程著称于世、泽被子孙。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大兴农田水利。到2014年底,全国建成各类水库9.8万座、大中型灌区7700多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39亿亩增加到9.68亿亩,全国粮食产量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132亿公斤增加到6071亿公斤。在占耕地面积一半的灌溉农田上,生产了占全国总量约75%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农田水利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田水利事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解决13亿人的吃饭问题,根本的一条是大兴农田水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田水利欠账较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十分繁重。要真正把农田水利建设搞上去,就必须花大气力补齐短板。既要重视大型水利工程这样的“大动脉”的建设,也要重视田间地头的“毛细血管”,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但目前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发动、建设投入、规划统筹、运行维护、用水管理等制度还不够健全,立法缺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农田水利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因此,全面总结多年来农田水利实践和地方立法经验,制定《农田水利条例》,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农田水利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二是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三是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强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四是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五是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质监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六是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国家从金融信贷、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农田水利发展给予扶持。此外,还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措施,抓好《农田水利条例》的贯彻实施。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的问题跟农田水利有关,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最近也有媒体报道,一些小型的农田水利存在有人用无人管的现象,《农田水利条例》的出台对解决这种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有什么样的利好,或者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田学斌: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刚才记者同志提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当前农田水利发展比较突出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条例》里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次《农田水利条例》将建管并重作为发展农田水利基本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规定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的落实渠道,这就对强化农田水利管理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程管护,主要要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明确管护的主体。我们要在实践中总结以前农田水利建设的好的经验,探索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大中型骨干农田水利工程由专业组织来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通过明晰产权来明确落实的管护主体,新建的工程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来落实管护主体。

第二,要落实管护责任。通过进一步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管理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推行“两证一书一台账”的制度来明确各个方面的管护责任,主要是想发挥基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积极性。

第三,保障管护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适当补助,水费计提以及工程所有者、使用者分摊的方式,建立一种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合理负担机制,来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做到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能够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第四,要进一步提高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农村水利基层服务组织和服务体系,发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培育和提高社会化的专业服务队伍,提供工程管护的指导和技术支撑。

大致就是这几个方面。谢谢大家。

中国日报记者:

向水利部田部长提问,农业是用水大户,有些地方灌溉农田现在还存在着大水漫灌的现象,我们注意到《农田水利条例》中明确力行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请问您现在节水灌溉发展还存在哪些制约因素和困难,下一步该如何推进?谢谢。

田学斌:

发展节水灌溉确实是水利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的水利工作方针就是:“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把节水放在很优先的位置。“十二五”期间,水利部门就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节水灌溉的发展,全国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在“十二五”期间增加了1亩亿以上,灌溉水的有效系数从0.50提高到0.536,节水灌溉成效非常显著。但是,节水灌溉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几个方面。

一是工程标准还比较低,发展节水灌溉任务还很艰巨。二是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比偏低。三是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节水机制还没有普遍实行,节水的奖惩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四是节水的技术支撑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下一步将采取综合措施来推进节水灌溉发展。主要有:一是工程节水。加快大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步伐,提高用水效率。新建工程必须满足节水灌溉技术标准要求,推动改造一批现代化、生态型、节水型示范灌区。二是技术节水。加快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集成和转化,大力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道输水等先进灌溉技术,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三是管理节水。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灌溉排水实验研究和成果转化,实行科学灌溉制度,将节水灌溉与农机、农艺、农技结合起来和水肥一体化,提高水、肥、药等利用率。四是政策节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权分配、水价改革、水权交易,形成节水奖惩机制,强化用水效力约束和监督考核,形成节水政策激励倒逼机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的问题是提给水利部田部长。我们注意到《条例》中明确农田灌溉用水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请问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下一步将会怎么样考虑?未来将会如何实施?谢谢。

田学斌:

这个问题也很好,这是一个重大改革举措。这个问题请农水司王司长来回答。

王爱国:

很高兴回答这一问题,今年1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任务,而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提前完成任务。按照要求,水利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督促地方、完善措施,稳妥推进改革进程。关于水价改革,下一步主要是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加快完善灌排设施。首先要对现有的农田灌溉工程进行进一步的建设与改造,同时配备完善计量设施,为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奠定基础。现在有些工程相对还比较薄弱,缺少防渗条件,有的是土渠、泥渠,输水环节的跑冒滴漏等现象都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总体还比较低,这些都不利于我们下一步按照计量收费这样一个政策来落实。所以第一步要在工程上下工夫。

第二,形成合理水价机制。农业水价比较敏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我们在水价制定上要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既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又能合理保障种粮等重要农产品用水的需求,同时总体上还不增加农民负担。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用水实行差别化的价格制定政策,在水价行成机制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

第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奖补资金,对农民定额内用水成本给予补贴,重点补贴种粮农民,确保总体不增加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同时,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用水户给予奖励,鼓励用水户节水,促进合理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谢谢。

新华社记者:

有个问题想请问一下水利部田部长,现在参与农田水利的资金来源和渠道比较多,一定程度上又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合力。请问一下《农田水利条例》的出台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没有帮助?

田学斌:

这个问题是多渠道筹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这在《农田水利条例》也是作了规定,具体还是请农水司司长来回答。

王爱国:

农田水利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各方面也积极支持,所以在投入上渠道也相对比较多,一方面多渠道的投入,有力推动和促进了农田水利发展,同时由于投入渠道过多,规划约束力还不够,各部门建设标准不统一,管护落实不到位,也存在一定程度资金整合不够、合力不够的一些问题。这次《农田水利条例》对这些方面也做出了一些规定,为下一步推动多部门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形成项目和资金合力,会产生一些比较好的效果。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把政府主导作为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而且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地位,也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管理、监督及参与相关工作的职责,首先从职责上进行了明确。

二是强调了规划的统筹作用。《条例》用专章对规划进行了规定,首先强调经过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行为必须遵循的基础依据,同时也强调了各类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包括部门之间的规划、上下级之间的规划,要进行衔接,不能各自为政、各设标准,所以在这一点上进一步维护了农田水利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调联动。《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避免重复投入、资金分散。

所以这三个方面为发挥各渠道投入资金、共同兴办农田水利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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