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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指导意见(2016年3月印发)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5/26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现将制定的《云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31日                   

 

云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指导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和《云南省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可用于下列小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

沟渠(管道):主要用于有水源保障的灌区,流量小于1m3/s以下的沟渠开挖疏浚,渠道衬砌防渗,输水管道制作安装等。

坝塘:主要用于灌区灌溉水源,容积在10万m3以下。

水池:以引调蓄水为主,主要用于有水源保障的、补充灌溉和抗旱保苗,容积一般为50至500 m3。

水窖:以户用集雨水窖为主,主要用于山区补充灌溉和抗旱保苗,容积一般为15至30 m3。

泵站:主要用于有水源保障、但水源位置低于受益区,通过机电提水用于灌溉,单站装机在100kw以下。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等,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绩效目标

2016年省级财政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4200万元,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3.5万亩,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具体绩效指标分配详见附表。

三、资金分配原则

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州(市)。综合考虑各州(市)耕地面积、县(市、区)个数、贫困县个数、边境县个数及上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下达。

四、项目建设管理

(一)建立项目库。各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辖区内农田水利规划及扶贫攻坚等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做好项目的筛选、储备等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二)项目管理。省水利厅委托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当年实施当年完成。

(三)群众参与。农田水利项目从前期、建设、验收到建后管护都要充分行使群众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判权,群众的立项意愿情况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四)信息公开。年度项目计划县级水利部门须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同时,还须在项目涉及的村委会张榜公告,公告内容: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乡村投入和各级财政资金筹措情况等;项目完工后,要将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予以公示。

(五)项目备案。省级下达年度资金补助计划指标后,45个工作日内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计划指标分解下达情况(含项目清单),报省水利厅备案。

五、监督检查

(一)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的意见(云水发〔2014〕13号)》相关要求,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抽查和绩效评估。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稽察、监察、审计等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三)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省水利厅书面报送上季度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书面报省水利厅备查。

附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效益指标分配表

 

链接:云南省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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