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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2016年3月印发)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5/26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按照《云南省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管理,现将《云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一并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和执行,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

联系人:白杨,李春明

电话:0871--63631303    邮箱:ynncgs@126.com

附件:1、云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2、云南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云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22日                  

 

附件1:

云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云南省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程规模。主要用于我省贫困地区日供水规模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200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

(二)建设内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消毒、净化设施的配套和完善;管网延伸工程;为提高供水保障率而实施的自流引水、提水、打井等供水设施建设。

二、资金分配原则

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州(市)贫困人口数、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绩效考评结果,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州(市)。

三、绩效目标

通过配备净化消毒设施,管网延伸,或建设自流引水、提水、打井等水源工程,对现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配套维修改造,逐步提高我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2016年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巩固提升15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各州市巩固提升人数见附表),各县(市、区)应根据上级下达资金计划提出具体绩效目标。

四、建设管理

(一)项目库建立。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任务及脱贫攻坚等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16年6月底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2016-2018年)。

(二)建设工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当年实施当年完成。

(三)监督管理。省水利厅委托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四)项目公开。各州(市)要督促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额度以及受益范围等,在项目实施地群众相对集中区进行公示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项目备案。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计划,按规定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0个工作日内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年度项目清单报省水利厅备案。

五、监督考核

(一)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抽查和绩效评估。

(二)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省水利厅书面报送上季度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书面报省水利厅备查。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稽察、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饮用安全工程巩固提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水利厅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年度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且效益显著的,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对该州(市)下年度补助资金适当上浮;对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效益不能正常发挥,甚至虚报建设绩效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商省财政厅减少或停止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补助资金。

附表:省级农村人畜饮水建设资金及巩固提升人数分配表

 

链接:云南省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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