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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7/2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6]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4日                    

 

安徽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基本原则,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三)分步实施。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原则,分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我省实际,确定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扎实、地表水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工程状况良好的滁州市南谯区、定远县、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市裕安区、舒城县、太湖县等6个县(区),3年内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各市相应选择1个县(市、区)加快推进改革,5年内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其余县(市、区)10年内完成改革任务。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计量供水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各地要将计量设施建设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在加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快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已建工程已经建设计量设施的,要进一步完善;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要抓紧改建,皖北水资源紧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在5年内配套建成。通过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要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产权分界点必须设置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计量;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细化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

(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国家颁布的《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和《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综合考虑水源条件、工程配套标准等因素,按照灌溉用水定额,以土地承包权确定水权,同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将农业用水量指标自上而下逐级细化分解到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具体工程。可以通过指标文件、水权证、定额水票等简便易用方式明确水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灌区或行政区域为单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保障用户获得节水效益;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节水量可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六)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建立省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七)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供水单位应创新征收形式,积极创造条件,按水的流程延伸管理范围,直接收费到行政村、村民组或农户,引导农户直接参与水利工程管理,减少水费征收环节,提高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到位率。加强水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征收资金的效益。

(八)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耕作制度。在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种植高耗水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因地制宜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大力推广管灌、微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九)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进一步深化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终端用水管理。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十)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融资渠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支持、奖补资金倾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保障合理收益。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十一)加强农业供水成本测算。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测算制度,准确核定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科学测算水利工程供水完全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其中运行维护成本不含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

(十二)明确农业水价定价权限。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在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制定;县(市、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十三)合理核定农业用水水价。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并适时调整。在提高节水效率的前提下,各地农业用水价格要按照当地实施方案要求,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价。农田水利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未达要求、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组织尚未明确的,不得先行调整农业水价。

(十四)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十五)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十六)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养殖场(户)定额内用水,超定额用水部分不予补贴。核定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或完全成本水价低于省政府规定的用水户承担的每亩水价上限的不予补贴,超过上限标准的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七)建立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和养殖场(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节水量按照用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与定额水权的差额确定。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奖励对象为用水户,奖励方式可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采取回购节水量的形式予以奖励。

(十八)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回购节水量销售资金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十九)落实市县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市实施方案以及加快改革县(市、区)名单,于6月底前报送省物价局,抄送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财政厅。每年12月底前,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财政厅报送本年度改革进展情况,由省物价局牵头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十)加强指导协调。省物价局要强化改革工作的牵头组织,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合理调整农业水价标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省财政厅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省水利厅要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省农委要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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