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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意见
来源:广西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12/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桂水农水[2014]4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保障我区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意见

随着国家逐年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我区农田水利进入了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新阶段。但在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存在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注重项目建设轻视工程管理等问题,极少数地方甚至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对我区农田水利建设与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为保障和促进我区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机制

(一)规范项目立项程序。按照“规划先行、政府引导、群众意愿、整合资金、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原则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项目实行竞争立项机制,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县级农田水利项目竞争立项办法,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调动受益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实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二)探索项目建设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深化项目建设方式改革,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新型主体作为“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自下而上申报,逐步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一体化。

(三)完善项目建设公示制度。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站、张贴公告或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示。要不断建立完善项目实施公示制度,项目区要设立明显的公示牌,注明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投资规模、预期效益,以及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公示项目招标、施工进度、经费支出、监督电话等情况,接受项目区群众监督。

(四)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监督举报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实行有奖监督举报,强力推动各项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在农田水利项目实施中,应积极推行群众监督员制度,从项目区受益群众中聘请1-2名责任心较强的群众担任监督员,加强对施工组织、建筑材料、建设内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监理、监管到位情况的监督。对群众监督员反馈或者社会公众通过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来访等渠道反映的情况,县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核实、严肃查处。所聘请群众监督员的误工费可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探索完善项目补助方式、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民办公助,采取“一事一议”、“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农田水利建设给予补助。县级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与多元化项目建设主体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方式,重点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技术指导、信息发布、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等方面下功夫,避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大包大揽”。

(六)创新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模式。以项目建设助推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搞活经营权,提高管护效益。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在确保工程安全、公共属性和生态保护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到位、权责明确、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加强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加强农田水利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考核,强化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考评结果纳入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范围。

(八)建立健全设备材料供应抽检制度。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对农田水利设施设备、管材管件等的抽检制度,根据项目规模和重要性,明确自治区、市或县水利部门对农田水利设施设备、管材管件的抽检责任。县级水利部门对所负责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设备材料质量监督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九)严格执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程序。严格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的预算调整的审批。规范农田水利项目受益区调整,未经批准不得调换受益村屯和范围。工程设计的优化和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工程竣工验收后有结余资金的,应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继续用于农田水利项目建设。

(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全面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充分发挥审计预防、查错、纠弊作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十一)规范农田水利项目的验收工作。各地实施的农田水利项目应按照农田水利项目资金渠道,严格执行相应的建设管理办法,并按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范、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要加强农田水利项目的中间验收工作,重要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质量未经检验评定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不得拨付同期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和移交须有群众监督员和受益主体代表参与。

三、实行农田水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实行农田水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县(市、区)水利部门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因抓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力,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影响工程效益发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治区水利厅将依据有关规定在1-3年内暂停安排该县(市、区)农田水利项目资金;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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