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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兴县设施农业配套建设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项目政策补助办法
2014年7月28日印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5/6    

为大力推广和普及农业节水灌溉技术,不断提升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县政府同意,对我县设施农业配套建设的节水灌溉设施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补助,特制定以下补助办法。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1.补助范围。凡符合我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当年度连片新发展30亩以上(连栋大棚1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按要求配套建设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项目;未享受高效节水喷滴灌补助政策的历年度设施农业分年度按计划实施,2014年计划指标见附表1(有其它同类型补助的除外)。

2.补助标准。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项目建设要求

3.测量和设计。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实施前,业主必须委托专业测量单位到实地进行测量,然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必须满足《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2006)、《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085-2007)、《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485-2009)等技术规范。

4.材料要求。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采用PE管材作为输水载体,材质必须符合《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 13663-2000)国家标准有关的强制性规定。总管埋设深度不得小于40公分,支管埋设深度不得小于30公分;控制阀必须设置沉井,不得暴露在地面上。

三、项目申报实施

5.项目申报审核。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式三份统一填写《乡镇(街道、园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项目立项验收表》(见附件2),按产业分别提交县农业局或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于每双月5日前会同《乡镇(街道、园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一起上报县水利局,经水利局终审通过后,予以正式立项。

6.项目立项实施。项目建设主体在收到正式立项通知后,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具体施工图,经水利局审核备案后,由建设主体组织实施。具体施工单位要求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工程经验,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如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征得业主、设计和审核单位同意,并取得书面认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和有关原材料合格证。

7.项目竣工验收。建成的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初验后,向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水利局牵头,于每年10月20日前,会同县农办、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补助。

四、项目资金管理

8.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和县水利建设资金各按50%进行安排。

9.补助资金拨付。验收组按照验收结果,核算补助金额,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按要求统一拨付至乡镇(街道、园区),再拨付至建设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10.本办法由县农办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2014年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项目实施计划表

      2.乡镇(街道、园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项目立项验收表

      3.乡镇(街道、园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文档附件区
(1)、长兴县设施农业配套建设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项目政策补助办法(Word格式)
(2)、长兴县设施农业配套建设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项目政策补助办法(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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