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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8/2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8日                   

 

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更要发挥好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域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三)总体目标。经过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根据区域输配水形式、选取合适的计量设施。以管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水表、流量计等计量设施;以渠道输水为主的,提倡采用测控一体化闸门、自动计量量水堰、非接触流量计等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2 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水文数据、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将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承包经营企业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颁发用水权证,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年度来水量预报,实行年度动态水权。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县级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对用户结余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3 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配套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设施。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建立省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方倾斜。

4 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低压管灌、喷灌、滴灌、微润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增施有机肥以及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剂、土壤保水剂等技术,提高土壤吸纳和保持水分的能力。因地制宜实行集雨补灌,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5 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各级财政部门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方面的作用。继续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 测算农业供水成本。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全成本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及末级渠系供水水价等。要加强供水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丰枯程度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方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 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3 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水价制定中要加强供水成本核算,区分水利供给主体、水利工程性质(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用水结构、灌溉方式等。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4 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用水年际变化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方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在工程体系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规范运行的地方,实行终端水价。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对象为采取节水措施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粮用水户(或会员)、规模经营主体等用水主体。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确保补贴效果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补贴的程序、对象、方式、环节、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

2 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在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节水奖励的标准各地自行确定。

3 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和有关农业奖补资金、节能减排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三、实施步骤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区域内水权分解、按户连片耕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自来水厂运行维护机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水环境综合治理、财政节能减排综合试点等工作相结合。根据我省实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6.8-2016.12)。

1 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建立由省物价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市、州、县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协同推进。

2 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1)编制完成《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6年度实施计划》。

(2)各市、州、县编制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2016年度实施计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要重点明确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域范围。

3 确定推进路径。

(1)当阳市、松滋市、远安县、石首市、荆州区、南漳县、宜都市、潜江市、咸安区、江陵县、仙桃市、蔡甸区、老河口市和漳河灌区二干渠、引丹灌区等2008年以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的县(灌区)及基础条件较好、积极性高的荆门市漳河水库三干渠灌区、钟祥市石门水库灌区、京山县刘畈水库灌区、东宝区仙居河水库灌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龙泉水库灌区、屈家岭管理区季河水库灌区、漳河新区刘院水库灌区,3-5年率先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

(2)其他区域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革任务,同时也要明确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域范围。具备全市或全县整体实施条件的,要同步推进;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有序推进,尽可能以镇、村等行政区划以及灌区为单元集中连片推进,形成示范效应。推进顺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实施阶段(2017.1-2025.12)。

1 制定相关政策(2017.1-2017.12)。

(1)制定《湖北省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水价成本监审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

(2)制定其他相关政策。

2 水价改革配套工作。

(1)区域内水权分解,经地方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发水权证书(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由各地水利部门牵头)。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各地水利部门牵头)。

(4)指导节水技术应用(由各地农业部门负责)。

3 水价改革实施(2017年1月至2025年12月)。

(1)制定县级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2)计量设施建设(由各地水利部门负责)。

(3)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由各地水利部门负责)。

(4)农业水价测算及核定,具备条件地方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由各地物价部门负责)。

(5)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6.1-2026.6)。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级组织验收,进行全面总结。

(四)巩固深化阶段(2026.6-2026.12)。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验收后,及时总结改革工作经验,深化推广改革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进度及内容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

(二)加强指导协调。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与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落实对用水主体的培训,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检查督办。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要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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