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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 民办公助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5/25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6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 民办公助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田水利改革现场会以及全省水利改革工作会议暨冬春农田水利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激发群众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活力,鼓励支持有意愿、有实力的村组、农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受益主体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有效解决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我省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水平,在充分借鉴四川省民办公助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宝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中开展“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试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要以农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

(二)竞争立项。引入竞争立项机制,对项目方案、机制创新、保障措施、项目管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及以往项目建设管护、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尤其是对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基层组织得力的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项目优先立项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三)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四)先建机制。所有新建农田水利项目,都必须严格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水权分配、水价改革、用水合作组织、产权改革、工程良性运行等建设、运营、管理等机制后,方可立项开工建设,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五)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考虑各地农田水利基础条件,群众民主管理水平等因素,分类别、按步骤、有重点的推进试点工作,增强改革试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计划安排

(一)2016年,在陆良、开远、弥勒、西畴、昌宁县(市)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县项目区为重点,全面探索开展“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试点。

(二)其余州(市)应选择1至2个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山区水利整村推进项目、维修养护项目),积极探索开展“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试点。

(三)各州(市)要按月上报试点推进情况,12月底以前上报试点经验总结,省级将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为加强农田水利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三、管理权属

(一)开展省级试点的县,要在已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中,按照相对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由县级安排一定范围的乡镇实行竞争立项确定实施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州(市)水利部门为主、财政配合审批。

(二)州(市)级开展的试点,可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山区水利整村推进项目、维修养护项目中选择,也要按照相对集中连片建设的原则,在乡镇进行竞争立项,由县级确定实施范围和内容,编制实施方案由州(市)水利部门为主、财政配合审批。

试点实施过程中群众积极性不高、工程难以推进的可由县级按照资金用途不变、效益不减的原则调整,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四、资金来源和补助

(一)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下达我省的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省、州(市)、县配套资金。在政府资金引导下,激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鼓励集体经济和社会资本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形成多元化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投入机制。

(二)补助标准。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别、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施工难易程度、物价因素、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原则上实行定额补助、补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各级政府投资总额的90%。

(三)补助方式。按照不高于补助标准和工程建设进度的70%进行资金支付,待全部工程按照设计的规模和标准竣工验收完毕后,一次性付清补助资金(工程质保金按合同规定予以支付)。各县可结合实际明确定额补助方式。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应做到合理、透明、公平,便于群众算账、便于兑付、便于监督。

五、实施程序

(一)项目前期

1.宣传发动。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补助政策的透明度,要充分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对工程建设内容、自愿出资出劳数量、建设方式等,由村两委提议,村民代表审议,全体村民决议。在项目区85%以上农户自愿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竞争立项。参与竞争立项前需提供项目申报资料,一是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水源保障、工程结构布局、工程效益、估算投资、建后管护机制等;二是村民代表会议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群众签字表、群众筹资数量(以群众集资银行存款凭证为准)、征占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调计划、纠纷协调计划。

2.竞争立项。根据农田水利发展需求和每年安排到县的的补助资金规模,由县水利部门安排一定范围内的乡镇,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元,按照“演讲答辩、竞争比选”的方法,由乡镇组织开展项目村级竞争初选,报县级水利和财政部门根据现有资金规模择优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合理制订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办法和评分规则,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竞争立项,竞争立项结果要及时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实施项目。

3.明确主体。县级水利部门要组织乡镇村组,对竞争立项确定的实施项目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登记,全面落实产权归属,将产权确定到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农户或农户联户等,明确权属和管护主体。产权人即为项目申报主体。

4.审查审批。确定实施项目后,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理清责任,明确权责,按照“分级负责” 、“自下而上”的原则,指导申报主体按照现行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申报要求编制具体方案,逐级审查、严格把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乡镇政府应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组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州(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应重点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布局是否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是否达标。

(二)项目实施

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竞争立项承诺的条件和批准的实施方案内容组织实施。受益村组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等申报主体为实施主体,实行“专群结合”,即:群众自行能建设的工程由实施主体牵头组织实施;需要专业施工队伍组织实施的,可不走常规招投标程序,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由实施主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抽选(抓阄)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项目,选择施工队伍的主要程序:一是由实施主体公开发布项目建设施工公告,公布准入资格条件,集中统一报名,时限5个工作日。二是项目镇乡对报名施工队伍代表,按照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然后由项目申报主体代表、县水利、财政等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资格预审小组进行复审,通过审定的施工队伍纳入第一次入围名单。三是资格预审小组与第一次入围的施工队伍代表就工程施工组织、工期、报价等内容进行谈判,在施工组织合理、工期可行、报价低于控制价某一比例(由资格预审小组统一划定)时,施工队伍纳入第二次入围名单。施工队伍代表报价原则上以上级批复的实施方案总价为控制价,为保证工程质量,报价下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四是实施主体在施工队伍二次入围名单中公开抽选施工队伍。五是施工队伍选定后,由项目申报主体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后组织实施。

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要实行公告公示,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物资领用、出资出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实施主体要在相关部门指导帮助和监督下,建立完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资金监管、进度控制等相关制度,全力组织好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投资低于2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在保证资金安全、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创新采取以群众为主、简化易行、灵活高效的建设管理、监督服务程序和方式。

(三)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州(市)水利部门要牵头并及时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过程必须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验收报告是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的一项重要依据。县、乡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申请及兑付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四)资金管理

中央资金要严格按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加强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及工具购买、机械租赁、购买社会化专业服务等直接支出。建立村民自治监督制度,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资金筹集、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也可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要加强对村民出资、村组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必须经过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报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支付。对存在违规套取国家资金、滥用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项目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项目形成的资产,明晰产权,界定管护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建设项目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量化到合作社成员账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产权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民长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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