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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进一步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指导意见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6/12/19    

各市、县(区)水利(务)局、发改委(局)、民政局、农业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田水利条例》,进一步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深化水利改革,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必要性

1.提高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承担工程管护、保障有序和高效用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全省已累计组建各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3755个,管理灌溉面积439万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立,较好解决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问题,解决了大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和老化破损严重等问题。同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巩固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成果,保证灌区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培育和提高农民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晰农村水利设施所有权,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适应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流转、农村合作社和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加快,以及近年来投入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和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保障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化和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但由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缺乏有力引导推动,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落实不够、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平衡,不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困难、服务能力不强,难以适应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形势和专业化管护的要求,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因此,进一步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方式,加大鼓励扶持力度,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挥更加有效有力的作用,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进一步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1.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以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为原则,经过民主协商、经大多数用水户同意并组建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服务型组织。主要职责是以服务组织内农户为己任,依靠互助合作集体的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和用水管理,为农业种植、养殖业提供灌溉排水、抗旱排涝等涉农用水服务,调处用水矛盾,使其管理的灌排设施长期发挥最大效益,实现工程良性运行,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目的。

2.进一步创新发展方式。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管理工程的范围和功能,结合服务对象的要求,宜“会”则“会”,宜“社”则“社”。各地要把政府的协调能力、水管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民主自治能力以及具有经营能力的农村合作社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组织自我维持、自我发展、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通过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多元化发展,逐步实现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主体多元、管理主体明确、管护经费落实、工程良性运行、用水有序高效的目标。

3.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各地要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发挥用水管水、工程管理等职能以及为成员提供多方位、全过程、专业化服务的基础上,运用市场化机制,充分利用管理区域内的农村水利设施开展综合经营,逐步实现“以水养水”。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开展专业化灌溉排水、饮水安全、养殖、农业生产经营、水利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涉农用水业务,改善自身经济条件,增强服务和发展能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可与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机联系,合作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销售、农业信息咨询等服务,形成优势互补,互惠共赢,不断强化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增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部凝聚力。

4.进一步鼓励大户参与。要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或创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可推选专业合作社相关负责人为会员单位理事或理事长,发挥带头作用,参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和运作,通过实现农业规模效益,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逐步提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化程度,提升工程管护水平,实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的共同发展。

三、持续规范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1.尊重农民意愿,规范组建登记。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尊重农民意愿,要通过合理确定管理区域,充分考虑当地灌溉排水的特点和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选择发展类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对用水户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划分用水小组,选举用水户代表,推选执委会候选人,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推选有能力、办事公道、农民信得过的用水户成员担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要制订章程以及用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成员的权利、责任、义务。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实行分类指导,选择适宜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确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类型,不生搬硬套、不搞“一刀切”。原则上要以水利工程受益区域组建,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行政区域或受益区域设立联合体。跨乡村的中小型灌区,可以灌区为单元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多而分散的地区,可在县级水利部门成立农民用水协会总会,各个行政村成立分会,便于统一管理和年检。土地流转比较发达的地区,应鼓励引导农业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头创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干旱缺水的地区,可以单个抽水(机井)泵站灌溉的范围,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一般的地区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元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现有业务范围包含涉农用水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变更业务范围;以涉农用水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等字样;成员可以依法以实行承包经营的水利设施资产作价出资入社。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3.完善管理机制,促进良好运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按照组织类型依法设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建立健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自主运营、规范管理。要建立以用水权利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充分利用村规民约和社会舆论,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按照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省水利厅出台的《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多渠道落实管护经费,明确管护人和管护责任,促进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四、大力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1.政策扶持发展。各地要研究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要加强技术指导,县(区)水利部门要帮助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行政村或灌区,调查水利工程现状,制定水利发展规划、近期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核算灌溉收费标准,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县(区)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减免有关费用,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妥相关登记手续。在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县(区)可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资金。要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对发挥作用较好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管理的区域,有关部门应优先立项、安排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水利、发改、民政、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创新发展。

2.鼓励全程参与。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各类农田水利及其他涉水支农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主体,以“民办公助”或“村民自建”等方式直接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充分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水利工程专业管护、抗旱排涝等公益性服务。

3. 推进产权改革。各地在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过程中,要进一步抓好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使用、受益权利及管护责任。按照《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测绘调查、登记造册,落实工程产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两证一书”制度,鼓励开展农田水利设施财产保险、产权抵押贷款等。各地可将政府补助建设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产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明确工程管理责任,并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搞活经营权;鼓励具有经营功能的小型水利工程移交或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提高管护效率。

4.落实管护经费。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县级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实施细则,健全管护资金筹集机制,落实管护经费,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管护资金的使用主体,开展维修管护工作。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确定水利工程水价,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可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负责水费计收和管理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采取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优先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5.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落实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和能力建设。结合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政策,解决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各地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时,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能力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和现场经验交流学习,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水法律法规、水利技术、用水管理、民主意识等方面培训,不断提升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

五、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级水利、发改、民政、农业、工商管理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开设“绿色”通道,积极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要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示范推进。各地在创新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作中,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创建示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创新,培育一批可看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合作组织,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创新发展。

3.营造氛围。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使有关政策深入人心,使成功经验得以推广,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主体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健康发展。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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