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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的意见》解读
来源:四川农村水利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7/1/9    

农田水利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且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盈利能力弱,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低。近日,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探索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兴水的积极性,拓宽我省农田水利投融资渠道。

《意见》明确根据工程属性、投资规模、市场发育程度、成本收益对比等,合理确定项目的参与方式。对经营性农田水利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市场化参与;对准公益性和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意见》提出除财政补助以“民办公助”方式建成并确权到户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运营管护外,其它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附加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

针对农田水利设施盈利能力弱,单纯依靠自身收益难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的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引导、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等有关优惠和扶持措施。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意见》明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并要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 号),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其中,对纳入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全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农田水利推进项目和示范项目,享受我省省级财政相关补助政策。二是多渠道融资支持。《意见》要求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利用农发行重大水利工程专项过桥贷款和抵押补充贷款(PSL)、国开行水利扶贫开发贷款等优惠政策,帮助社会资本争取期限长、成本低的贷款支持。对条件成熟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应优先安排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充分依托我省PPP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农业灌溉、农村供水PPP项目支持力度。三是落实税收、用电、用地等政策措施。《意见》要求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社会资本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等有关规定,保障社会资本项目的合理用地。

针对我省农田水利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现状,《意见》要求协同推进水权、水价等配套改革,营造良好的农田水利投资环境。一是保障合法权益。《意见》明确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农田水利设施,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二是推进水权制度改革。《意见》明确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高效节水、重大节水工程获得的新增水资源使用权,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且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三是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的村镇供水等产品价格,在政府指导下,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四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进一步简政放权,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五是健全退出机制。《意见》提出了社会资本规范化、市场化退出方式。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水平和效率,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意见》要求各级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服务和监管,做好农田水利项目的储备、包装和推介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督促社会资本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运行维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水质达标和公益性效益的发挥。

链接: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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