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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青政办〔2017〕21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7/3/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7〕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青海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保障粮食安全、供水安全和建设现代农业为导向,以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目标,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体系,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创新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助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原则。

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综合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与农田水利改革,形成工程配套、制度健全、管理创新、价格合理、财政奖补、节水高效、农技推广等举措相互衔接,互为支撑的新机制。

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研究,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制度保障,满足不同作物基本用水需求,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让农民群众分享改革红利。

供需统筹,稳妥推进。强化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效率,确保灌溉周期有序有效。加强需求管理,进一步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有计划、有步骤、有层次协调推进改革。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分不同区域自然条件、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探索符合区域特点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模式。

(三)改革目标。

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和改革基础,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符合省情水情工情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长效机制。以已建的89处万亩以上灌区为重点,分批分阶段实施改革工作。力争到2019年,全省各市州具备条件的第一批33处万亩以上灌区率先完成改革目标;到2022年,西宁、海东市及海西州第二批42处万亩以上灌区完成改革目标;到2025年,海北、海南等2州第三批14处万亩以上灌区和全部小型灌区完成改革目标。(具体分批次灌区名单详见附件)新建大中小型灌区按照水价改革与工程建设同步推进的原则,完成改革任务。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灌溉效益较好、用水户具有承受能力的地区,农业水价可率先向全成本水平迈进。

——健全系统完善的农田水利设施体系。基本建成大中小微配套,引蓄提调结合,东西南北互补的灌溉水网。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推动用水方式从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构建良性长效的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已建工程产权明晰、责任落实、经费保障、管理规范的运行机制。新建项目全面落实“先建机制,后建项目”的建管制度。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工程管护主体作用较好发挥。

——健全集约高效的农业用水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基本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

——建立精准持续的农业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农民自觉节水的意识普遍增强,灌溉水效率效益不断提高,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水权交易市场规则基本建立,确保农业水权合理流转,维护农民权益。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健全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以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节水灌溉配套工程为重点,加快完善现有灌区灌溉体系,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新建农田水利工程要综合规划,统筹实施,形成灌溉网络。积极引进先进节水设备、发展管道灌溉和微喷灌等高效精细灌溉,从提高供水能力向提高节水能力转变,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水利支撑。

(五)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经济实用、便于计量的原则,加快已建灌区取用水计量设施配套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开展计量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定计量设施点,万亩以上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分界点应设置智能化供水计量设施;因地制宜设置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量水设施;井灌区要实现机井智能控制,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六)合理确定农业初始水权。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解配置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青海省用水定额》相关规定,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颁发取水许可证书,维护合法权益。对因耕地用途发生变化等特殊原因,须重新核准水权。农业初始水权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未纳入用水总量控制的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的,不计入农业初始水权范围。

(七)鼓励农业水权转让。引导和鼓励农业用水户通过调整种植结构、采取节水灌溉技术、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可在水权有效期内向区域内、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用水户有偿转让相应的农业水权。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回购。根据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青海省水权交易试行办法,明确农业水权交易的规则、程序和要求。

(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国有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责任落实、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开展节水农业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提高供水、用水、管水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严禁搭车收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发生。

(九)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管单位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鼓励和支持不同形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依规依章开展工程运行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工作。规模较大的用水合作组织应成立监事会,对工程维修、筹资筹劳、财务管理、水费分摊、民主议事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并向群众公开公示监督结果。对积极性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助扶持发展。

(十)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根据各地耕地土壤类型、气候特点、作物需水规律以及水资源条件等,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提高作物水分利用效率。大力推广管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集成发展水肥药一体化技术,有效降低供水成本。积极推广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旱作农业技术,合理施用绿色抗旱保水剂,提升旱作区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压减水资源短缺区域高耗水低效益作物面积,选育推广低耗水高效益作物。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十一)合理划分定价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工程,实行协商定价。政府定价的按照事权划分,实行分级管理。协商定价的报价格部门备案。

(十二)科学确定农业供水价格。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骨干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末级渠系水价按照补偿渠系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小型灌区、民营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有利于工程运行的原则,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同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小步快走、逐步提高的原则,适时调整水价。

(十三)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分类实行终端用水价格。小麦、青稞、马铃薯、蚕豆、玉米、油菜等粮油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蔬菜、花卉等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补偿全成本水平,枸杞、林果业等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一定盈利水平,水产养殖用水按渔业用水定额收取水费。农业取用地下水价格原则上应高于当地或周边地区同类地表水价格,地下水超采区通过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十四)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用水原则上比照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实行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农业种植结构、水资源状况及灌溉用水情况,综合考虑节水潜力、承受能力、管理需求和可操作性等,合理确定超定额水量阶梯和累进加价幅度,经济作物及高耗水作物加价幅度应高于普通粮食作物。

四、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十五)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对

象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补贴标准应按照各地实际现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或用户承受能力之间的差额确定(精准补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实际现行水价),具体补贴的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用水合作组织(村委会)和用水户共同核实、确认,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十六)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应按照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水量、节水幅度以及运行维护成本水价计算确定(节水奖励=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定额内实际节水量×60%),具体奖励方式、环节、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用水合作组织(村委会)和用水户共同核实、确认,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五、建立稳定多元的资金投入

(十七)多层次筹集农业水价改革投入资金。各级发改、财政、水利、农牧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高标准农田、土地综合整治、灌区新建及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同步安排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资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时,各地要切实优化资金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结合省级切块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社会捐赠等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十八)改革农田水利建设投融资机制。加快构建以财政投入为主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为补充的多渠道农田水利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小型水利工程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调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建设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六、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发改、财政、水利、农牧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目标,严格监督考核,解决突出问题,综合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州(市)和县(市)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相应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年度改革目标和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明确部门分工,协同推进改革。发改部门负责农业用水价格核定、水价成本监审、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的制定,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奖补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量设施的配套改造、工程产权界定、农业水权分配、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田水利设施运营管护和农民用水户培训等;农牧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开展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工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十一)完善制度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农业水权交易机制、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等相关制度,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各市州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问责追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强化培训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推进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改革的带动力和影响力,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要积极开展各类农业节水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基层管理水平和农民科学用水的技术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第一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型灌区名单(2016—2019年)

      2、青海省第二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型灌区名单(2017—2022年)

      3、青海省第三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型灌区名单(2021—2025年)


文档附件区
(1)、附件1至附件3(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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