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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7/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设立农村饮水安全专项。为加强和规范该专项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或授权有关部门印发的省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应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直报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对工程标准偏低、水量与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以及水源保护、水质保障和适当新建部分供水工程等,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由地方按规定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

各地的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

第五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要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论证,优化设计方案,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六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为主负责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状况等情况,重点对贫困地区等予以适当投资补助,并与各地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实现规划目标。

第八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或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在完成工程前期工作后按程序向地方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区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

各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是否符合省级规划、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报送计划文件应包括对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等内容。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时,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内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的文号后,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项目信息应与项目库内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提出的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切块下达各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同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政府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四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有关设计变更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稽察、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稽察、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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