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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_2017年12月印发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8/1/16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财办农〔2017〕20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水利(务)局、农业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制定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7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大型灌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本省其他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以下简称奖补)应坚持价补相适、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四条 精准补贴是指为保障总体上不增加用水户因农业水价调整而增加的负担,对水权定额内实际用水的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予以补贴。节水奖励是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在水权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条 奖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灌溉农业水权转让收益和社会捐助资金等。其中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明确可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高扬程抽水电费和末级渠系补贴资金,高效节水灌溉资金、节水改造资金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灌区节水奖励、价格与成本补贴,高扬程抽水电费、末级渠系补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计量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经申请批准的必要支出等。

第七条 水权定额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水户水权证书载明的每亩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单位:立方米)。

第八条 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实行渠道斗口和分渠引水口“双标尺、同计量”,以斗口计量为准,经用水户签字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公示期一般为7个自然日,公示地点应便于用水户充分了解用水量。

灌区管理单位应健全本灌区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设立水费收缴台账,如实逐户记录用水量。

第二章 价格补贴

第九条 价格补贴是指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期内,为保障灌区农业用水价格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价格水平,根据国有骨干工程现行供水成本及价格的调整幅度,财政按照财力状况相应予以补贴。

第十条 改革实施范围内灌区管理局应当实行转账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

1.末级渠系经营者将各用水户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和灌溉耕地面积,按现行管理渠道逐级汇总后报本灌区管理站。灌区管理站审查汇总后报灌区管理局。

2.灌区管理局根据上报情况,核算提补资金额度,制定补贴方案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省水利厅审核。

3、省水利厅根据上报情况,牵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4、省财政厅综合进行审定。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采取“节奖超罚”模式。节奖超罚是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实际灌溉用水量低于水权定额部分进行奖励;对超出水权定额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累进加价收缴水费。

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局应设立节水奖励资金,节水奖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分类、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明确可用于节水奖励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社会捐助等。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用水量在水权定额以内的,对节余水量,可按照单位水量不超过一档水价的20%进行奖励,其中:对种粮用水户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能超过一档水价的30%。

鼓励用水户自由交易节约水量,具体按《陕西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程序。灌区管理局将奖励资金按节约水量核算到用水户,编制年度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由末级渠系经营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灌区管理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的用水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水价改革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和分配。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应符合《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和省级相关规定,并严格开展绩效评价。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使用。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并责令限时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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