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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条件下农业水价调整研究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研究所     姜文来  
    编辑: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归档时间:2003/4/11    

我国已经迈入WTO大家庭,WTO对我国国民经济将产生重要影响,今后,我国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必须充分考虑WTO这个重要因素,农业水价的调整也不例外。

农业水价我们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农业水价研究视野教狭窄,大部分局限于水利经济范畴,没有将其放在社会经济环境、国际国内极其农业发展的大背景条件下进行深入探讨。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必须对农业水价进行政策性调整。在目前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农业水价的调整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遵循WTO规则原则,农业水价调整必须有利于提高我国农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有利于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2)承受能力原则,农业水价调整必须在农民的承受范围之内;(3)节水高效原则,节水高效农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抉择,农业水价的调整必须有利于节水高效农业的发展,(4)遵循水利经济运行规律原则,农业水价调整必须遵循水利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上述四个原则是一个整体,不能只顾及一个原则而忽视其他原则。本文着重探讨WTO条件下农业水价的调整。

WTO条件下制订农业水价政策,不能局限于水利经济的本身,而应该着眼于对我国政治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农”(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更直接地说农业水价调整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研究结果表明,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为了遵守谈判承诺,我国农业市场将发生新的变化,进而影响农业水价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一是减让关税,中国农产品平均关税由目前的19%降至到2005年的17%,其中重要农产品降到14.5%,除大宗农产品外,大部分农产品进口将取消数量限制,实行单一关税;二是放开部分农产品市场,逐步扩大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量;三是取消出口补贴,不对任何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棉花等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四是逐渐消除国营垄断;五是执行WTO动植物检疫标准(SPS)。

上述市场环境的变化,我们的农产品必须具有足够大的比较优势才能获得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可实际上,我国的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价格不仅不占有优势,相反却处于明显的劣势(附表)。从附表可以看出,我国的农产品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当前我国小麦、玉米、大米、大豆、白糖、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分别高出国际价格水平的17.3%—132.6%。从价格的角度来看,这些农产品的涌入将对我国同类农产品生产形成强烈的冲击,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国内稻谷、小麦、棉花、羊毛、植物油等农产品减产幅度在1.4%-37%。这样将造成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就业机会,为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

在这样的国际农业大背景条件下,如果不采取综合措施,依靠提高大幅度提高农业水价来解决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问题是不可取的,因为农业水价提高之后,提高了农业生产成本,使本来已经脆弱的大宗农产品竞争力更加脆弱,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在WTO背景条件下,单独提高农业水价的不利于农业的健康发展。

把握WTO条件下农业水价调整方向,需要充分利用WTO规则,为此,我们必须十分了解和运用 “绿箱”政策(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和“黄色”(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将其用足用好。WTO《农业协议》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承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者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的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属于“绿箱”措施。其中与农业水价密切有关的规定包括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道路、市场、港口、供水、防洪、及环保项目的建设等)项目中,该协议规定,对于资金支出只能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用于对农业生产者提供直接的先进补贴。根据此协议,为了增加我国农业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农田水利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应该主要由国家投资,农民不应该承担过多的基础性公益性任务,因而在农业水价制定和计算上,国家投入资金的部分不应该再记入农业水价范围内。

分析WTO国家农业水价的现状对我们制订农业水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许多加入WTO国家,为了增强农业的竞争力,常常对灌溉用水实行补贴,工程投资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和水电、工业部门偿还。为此,我们查阅一些政府对灌溉用水补贴情况,欧洲各国补贴灌溉费用的40%,加拿大补工程投资的50%以上,日本补工程投资和维护管理费用的40—80%,印度大型工程补年费用80%,秘鲁补助大型灌溉工程的全部工程费用,坦桑尼亚补助全部工程投资和运行管理费,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补助全部工程投资和部分运行费用,巴基斯坦的印度河下游灌区,国家补助大部分工程投资。

研究我国农业水价改革的历史对于WTO条件下农业水价的调整是非常有意的。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94号文件),提出了农业水价改革原则和目标,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这目标一直没有实现,其中的原因值得我认真思考和分析。应该指出,影响农业水价调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在特定的历史环境条件下,怕增加农民的负担,农民负担过重是“三农”问题中重要问题,国务院早有文规定,农民负担不能超过上年纯收入的5%,由于认识的错位,增加水费就是增加农民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水价的调整,但这不是主要原因,影响农业水价调整的根本原因是农业效益低,农业属于弱质行业!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是一个负重的行业,承担了支持工业和城市的发展重任,巨大的“工农剪刀差”让农业承受了不应该的重负,长期的农业哺育政策,使得农业富予了更多“奉献”的内涵,可以预见,这种状况很难在短期内改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已经被农业哺育壮大的相关行业和城市,在WTO背景条件下,到了“报恩”的时候,返哺农业的时候到了!返哺农业的主要途径是加大农业的投入,加快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综上所述,在WTO背景条件下,对于农业水价应该进行政策的调整,应该将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作为农业水价调整的重要目标加以实现,农业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不能建立在提高农业水价上,应该建立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投资创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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