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1.1 为做好节水灌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成的示范项目对全国节水灌溉发展切实起到示范、指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1.2 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验,由各示范项目所在县水利局牵头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为省级验收,由各省水利厅(局)牵头会同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水利部将会同国家计委对各省示范项目的验收成果报告审核批复。
二、验收依据
2.1 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2 经水利部农水司或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审查批复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2.3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2.4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2.5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三、验收的基本要求
3.1 示范项目建设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通过验收。
(1)建设规模、各单项工程质量、技术及效益指标均达到《实施方案》中预定的目标及有关规范要求。
(2)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了促进节水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政策和水资计收办法。
(4)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新机制。
(5)项目建成后,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应有效益,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率和水份生产率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为当地及邻近地区节水灌溉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4.1 项目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认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后,由所在县(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4.2 提出验收申请时,提供如下资料:
(1)示范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参照总结提纲(见附件1)编写。
(2)示范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
(3)针对不同节水工程措施和主要作物开展的田间观测试验报告。
(4)本办法印发的有关表格内容。
(5)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审计结果证明。
(6)确保示范项目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五、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5.1 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局)负责,会同计委及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申请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验收。
5.2 验收步骤
(1)听取示范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
(2)实地考察。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项目区部分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完成面积、施工和设备质量、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同时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
(3)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4)编写验收报告。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的内容给出评价,由每位专家填写专家评分表(见附件2 、附表2),并附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全体成员的签名。当有部分成员对某些问题甚至验收是否通过持保留意见时,在验收报告中应予客观反映。
(5)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委员会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明确改进期限,整改后及时进行复验;对确不能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如实上报。
六、验收总结与复查
6.1 省水利厅(局)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内容包括:
(1)验收报告。
(2)示范项目工作总结及表格(见附件1、附表1)。
(3)建设工程前后照片或录相带。
6.2 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10%左右的比例对各省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6.3 本办法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负责解释。
附件1: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总结提纲
附件2: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打分说明
附表1: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表2: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