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的通知
浙水科[2018]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测算和核定,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要求,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对《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2006版)(以下简称《定额》)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以下简称《编制细则》)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标准》和《编制细则》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和核算的重要依据。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绩效管理,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三、《定额标准》和《编制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定额》和《细则》同步废止。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2.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