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江西省第一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规——《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加强对这江南第一大灌区的管理与保护,以保障灌区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1958年动工,1960年初步建成,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排涝、航运、发电和城镇供水的大型综合利用水利工程。设计灌溉面积120万亩,排涝70万亩,是江西乃至江南最大的灌区。建成四十多年来,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灌区管理模式落后、投入不足、水费收缴困难、工程老化、效益衰减,日益陷入困境。
为摆脱困境,江西省在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同时,把灌区立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依法管理与保护灌区,走法制化轨道,使灌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入世的社会经济大环境。
《条例》共5章38条,首次从法律上对工程管理体制、管理范围、工程建设、用水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还根据新《水法》,规定灌区用水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有偿供水制度,对超计划用水,必须交纳加价水费,对占用灌区、破坏灌区设施和扰乱用水秩序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加强与保护灌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主旨。
该《条例》是江西40万座水利工程中的第一部工程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一举改变了长期以来江西水利工程管理,特别是灌区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改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费征收困难的局面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