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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价格〔2018〕44号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8/5/21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切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9号)精神,并结合自治区物价局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4〕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水价管理形式及定价权限

(一)管理形式。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双方协商方式议定价格。

(二)定价权限。自治区内跨设区市和自治区属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跨县(含市辖区)和设区市属、市辖区属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属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抓紧制定本地农业水价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是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关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实施方案和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4〕41号)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当地农业水价管理政策。

(二)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具体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4〕41号)规定的定价原则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测算办法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农业生产、农民利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逐步实现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补偿运行维护水平,大中型灌区未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成本水平。

(三)创新价格机制,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在农业内部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水用途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不同的用水对象,收益不同,承受能力不同;不同的用水方式,供水成本和保障水平也不同。因此,对粮食作物可实行较低的价格;对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实行较高的价格;对于设施农业和实施滴灌的节水作物实行优惠水价,对于传统方式种植的高耗水低效益作物实行加价,鼓励农民进行种植结构调整,促进节约用水。

(四)探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在根据当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确定的农业用水量的前提下,按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 29404—2012)规定,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并充分考虑田间水利设施、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等,对超定额用水试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原则: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2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50%加收;超计划(定额)2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00%加收。

(五)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按取水源的不同,可区别地表水、地下水,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对水资源紧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农业用水,地下水价格要高于地表水价格。

三、做好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促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农业水价作为深化价格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周密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稳步推进。

(二)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重点选择原来那些水利设施比较完善,群众“交纳水费意识”基础比较好的区域,或选择那些具备较好区域条件和品种类型,如甘蔗“双高基地”、水果连片种植等经济作物作为改革切入点,以点带面,扎实推进。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我区总体上水资源丰富,但各地在降雨、河流、水利设施等资源禀赋上各有差异。为有效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实地考察,调查了解灌区的基本情况和农业用水价格的现状;通过采取座谈会、走访农户、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农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合理水价提供参考。

(四)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水利、财政、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做到工作不缺位,有担当。

(五)强化基础,严格程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好国家、自治区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灌区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情况和财务会计等资料,为做好农业水价成本测算或成本监审、成本调查打好基础;要严格定价程序,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定价程序,严格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拟定农业水价改革方案,要广泛征求用水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对实行协商定价的,要引导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水户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定价;要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工作,提高水价收费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六)加强宣传,争取支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既要政府主导,也需要农民的配合。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与农民算明白账、算收益账等方式,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改革精神,积极争取农民群众理解和支持,让农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稳步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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