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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宁夏水利厅网站—科技教育处网页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8/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规范“先建后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以下简称“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充分调动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的主动性,依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十三五”高效节水灌溉发展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先建后补”是指通过审查并备案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建成后评估合格,按确定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给组织实施项目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申报和建设主体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第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要以有关规划为依托,以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前提,以机制创新为先导,以水肥一体化技术为手段,以节水、节肥、节本和高效为目的,按照自愿申请、自主建设、建后补助的基本要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第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投入、简化前期、强化监管、严格评估、建管一体的原则。

第二章 建前审查

第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前审查包括项目申报、初步审核、建前公示、编制方案、县级审查、备案入库等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有建设意愿的,到项目实施地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农垦申报主体到土地所属农场申报)。申报时要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5年及以上)或自有土地权属证明。

第九条 初步审核。收到申报材料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初步审核,主要审核申报人资信、土地经营情况及投资能力,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及时报县级水利部门,由县级水利部门在一周内及时通过现场查看的方式予以进一步审核,县级水利部门初步审核应把握以下要求:

1.拟实施的工程灌溉方式为微灌或喷灌;

2.拟实施的工程灌溉面积在200亩~5000亩之间;

3.拟实施项目区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能提供可靠的水源;新增用水的,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审批,落实用水指标;

4.拟实施的工程未享受过各级财政安排的高效节水灌溉相关投资补贴。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纳入投资补助范围:

1.未履行申报、审查、备案等程序的工程;

2.新开发灌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

3.拟开采深层地下水(井深大于70米)用于农业灌溉的;

4.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PPP项目。

第十条 建前公示。初步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在拟实施村组开展项目建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开展后序工作;公示有异议的,暂不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方案。公示无异议的,由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具体要求各县(区)水利部门应提前告知。

第十二条 县级审查。县级水利部门收到实施方案文本后,应及时组织方案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投资概算、资金保障、运行管理方案等。

第十三条 备案入库。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定稿后,县级水利部门留存,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并纳入各自项目库动态监管。同时,县级水利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合同要细化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评估要求、补助条件等。合同签订后,县级水利部门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开工建设通知单。

第三章 建中监管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项目开工建设通知后,及时通知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自主组织实施工程,原则上当年申报当年建成。自开工建设通知单下发之日起计算,时间超过24个月的“先建后补”项目,不予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要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材料、设备采购及检测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执行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由县级水利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年一采购。采购确定的监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负责该县本年内所有“先建后补”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水利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不达标材料及设备的使用,对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履职情况建立从业档案。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地到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开工建设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实施规模。确需调整变更的,及时报告县级水利部门,县级水利部门核准后,重新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指导、服务和宣传工作,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要按照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原则,注重完善建设及运行机制。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责,联合监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共同做好全县“先建后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积极筹资及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设备、材料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工程建成后,实施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细化管护责任,落实运行经费,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第四章 建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后评估包括实施主体申请、县级部门评估、水利厅核查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主体申请。工程建成并运行两个月后由实施主体提出评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级水利部门,评估申请要简单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完成规模、内容、投资以及资金支付、项目运行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级部门评估。县级水利部门收到评估申请后,及时按照审定方案组织对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自治区水利厅核查。

第二十四条 水利厅核查。主要对县级部门评估成果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建设地点、完成规模、内容、投资、建设质量、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估打分。县级水利部门评估、水利厅核查时均应给予评分。评分采用百分制,项目最终得分应为县级、自治区级评分的平均值。实施主体应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评估得分分三个等级,86~100分为优秀,60~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资金,其中自治区级评分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不再与县级评分取平均值,不予补助资金。评分表详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资料建档。评估工作要形成由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存档,实际建成并运行的项目区要有边界坐标并上图标注。评估资料由县级水利部门和自治区水利厅分别存档。

第五章 资金补助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实际运行的工程面积进行定额补助,亩均补助额度由自治区水利厅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每亩不超过1500元,根据水源和评估得分情况共同确定;水源为机井,评估得分为优秀的,亩均补助1200元,得分为合格的,亩均补助960元(占1200元的80%);水源为地表水,评估得分为优秀的,亩均补助1500元,得分为合格的,亩均补助1200元(占1500元的80%)。

第二十八条 补助对象、规模、资金确定后,县级水利部门应及时组织在项目所在乡村张榜公示,并在当地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补助对象、项目区范围、补助面积、补助资金等情况。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水利厅商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拨付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认真核查情况,必要时重新评估打分,并再次公示,情况严重不符的,取消补助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县级水利部门组织乡镇水利站、村集体(或农业合作组织)、实施主体将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机井、蓄水池、泵站、过滤设施、输配水管网等)进行登记造册,四方签字并各自存档。

第三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支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机井、蓄水池、泵站、首部过滤系统等水源工程及地埋输配水管网建设。各级财政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或农业合作组织所有,由乡镇水利站进行日常监管,农业经营主体只有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土地流转期满,或中途退租土地的,“先建后补”项目形成的所有工程设施(含地面辅管)无条件移交给村集体或农业合作组织,在乡镇水利站的监督下,由村集体或农业合作组织对照四方签字册逐一核收。若发现项目实施主体连续两年不使用工程,或退出土地种植后拆卸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设施,造成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该实施主体5年内在全区范围内不得享受水利项目扶持。

第三十三条 贫困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要求,结合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脱贫攻坚项目库,自主安排实施“先建后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水利、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县(区)农业节水实际,制定县级“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农垦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要及时总结完善试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项目建设管理及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链接:《宁夏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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